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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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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的必要性分析摘要:文章结合电动自行车的发展历程,阐述了我省交通安全地方立法中规定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的必要性。关键词:交通管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2005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这部于当年10月1日实施的地方立法的第十六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这样的规定遇到很多质疑的声音:一些市民认为电动自行车最好不用登记直接上路。理由是电动自行车没必
2、要挂牌,甚至有人认为这又是管理部门一种新的敛财之道,我省开始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以后,许多市民又遭遇到无法挂牌的尴尬,反对质疑之声更隆。时至今日,这样的争论依然沸沸扬扬、尘埃难定。作为《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起草人员之一,笔者拟结合电动自行车的发展历程,从道路交通管理法制化的角度阐述“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的必要性。一、电动自行车的“非典型性”发展之路没有准生证的“科技成果”。上个世纪80年代电动自行车就开始在市场上出现,90年代电动自行车产业化形成,出现了商品化的电动自行车,只是这时
3、候,电动自行车还没有取得“准生证”——没有国家统一的标准,也没有得到生产许可。直到1999年,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颁布,标准中定义了电动自行车的概念,并且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重量不超过40公斤,宽度不超过220毫米,最高时速不高于20公里。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蓄电池标称电压不大于48伏,其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不小于7公里。”有了准生证,依然报不上户口。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已经出台,却无法在道路上正常行驶,原因是“报
4、不上户口”——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条例》(1988年8月1日开始施行)中没有“电动自行车”的相关规定,该条例第三条对“车辆”的概念进行解释: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显然,电动自行车不在此条例所列举的“车辆”范围之内。这一《条例》一直施行到2004年5月1日。在此期间,对于已经在街道上通行的电动自行车如何管理,公安机关交通
5、管理部门也不知道如何管理,关键是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角度来看,电动自行车的性质不明:这个有电动驱动装置的新生事物,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在这个源问题之下,有着更多难以解释、难以甄别、难以操作的问题产生了:电动自行车该不该实行登记、按什么标准进行登记?电动自行车应该行驶在哪个车道?对电动自行车使用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怎么处理?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怎么处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无所适从,使得电动自行车游离于正常管理之外,以一种“半地下”状态存在着。无奈之下,一些城市开始对这种属性不明、难以管理的交通工具下了“封杀令”:
6、2002年7月,北京交通管理部门发出通告,明确表示将不发展电动自行车;2003年6月,福州市全面禁止销售电动自行车。二、定性之后:电动自行车的春天到了吗“忽如一夜春风来”。2003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明确了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正式承认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权利。这一带有“解禁”、定性性质的规定极大的刺激了国内的电动自行车产业。一时间,电动自行车产业飞速发展。来自中国自行车协会的估算,2005年我国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超1500万辆,2006
7、年的整车产量比2005年的1200万辆增加了三分之一,达到1900万辆。许多地方政府也在地方立法中正式为本地电动自行车上路通行开了绿灯。新的禁行,为什么?出于很多人的意料之外,《交通安全法》明确了电动自行车的属性和路权之后,仍然有一些地方出台了新的针对电动自行车的禁行措施。2005年5月27日,珠海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电动自行车不予注册登记,禁止在道路上行驶,外地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进入珠海,若违法上路,交管部门可以扣留车辆并处以罚款,其立法理由是电动自
8、行车在人行道上与行人混行容易造成危险。2006年11月,广州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开征求意见,并报请广东省政府批准同意,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含从化市和增城市)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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