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8

山东省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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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103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精神,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目标范围城镇建成区以外的所有农村集体土地都要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到2012年底,农村集体土地所

2、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完成40%以上。到2013年底,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此基础上,基本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二、工作原则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是一项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各地要坚持依法依规、便民高效、全面覆盖和因地制宜的原则,保证工作顺利开展。(一)依法依规原则。要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10开展工作。凡符合土地登记申请条件的,各市、县(市、区)土地登记机关要及时受理;对权属来

3、源合法、界址清楚无争议、面积准确的登记申请要及时办理;对不符合登记申请条件的,不能进行登记发证,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相关依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4、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关于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4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26号)、《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1〕8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便民高效原则。各地要针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面广量大的局面,采取多

5、种措施,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广大农民集体和宅基地使用权人申请工作;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设立专门的土地调查登记机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也可在乡(镇)国土资源所设置登记窗口,受理群众申请;要及时将有关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情况进行公告,保障群众知情权。(三)全面覆盖原则。这次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涵盖除城镇建成区以外的所有农村集体土地,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10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并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确权发证到具有所有权、使用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个人。在城镇建成区范围外的国有土

6、地要一并确权登记发证。(四)因地制宜原则。已经开展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地区,要充分利用已有的调查、指界等资料,维护权属调查成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三、工作要求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一)依法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依法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并遵循“主体平等”的原则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村民小组是集体土地所有权最基

7、本的权利主体。1、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乡(镇)政府代为行使。2、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村内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行使所有权。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8、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10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因移民安置、土地整治等情形,涉及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由新建立的居委会或者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后组建的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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