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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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下基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9〕11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和任务2010年12月底前完成全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2011年3月底前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2、。(一)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成果,对全县215个村的集体土地依法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国土资源所要严格认真核对辖区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址和面积等情况,填写相关表册,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报批。(二)对辖区内未登记发证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使用权的位置、权属界线、用途、地面附着物、等状况进行调查,经权属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证。对已发证的农村宅基地登记资料进行整理、土地证书查验和现场核实,对原登记内容未发生变化且资料齐全的,原登记发证结果继续有效;原登记内容部分发生变化且资料齐全的,办理变

3、更登记手续;资料不齐全的,完善资料后换发土地证书。原登记内容全部发生变化或登记客体遗失的,将原登记结果公告注销。(三)做好农村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对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要依法及时调处,调处不了的暂不进行登记,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登记。(四)调查登记成果资料整理归档。二、工作原则此次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范围包括全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严把登记关口。(一)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依法继承外,对农村村民

4、一户多宅的,只登记发证一宅,其余的只调查统计,不发证。(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只调查统计,不发证。(三)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乡村建设规划,且占用基本农田的不发证。(四)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不发证。(五)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依据《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有关政策的通知》以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等规定执行

5、。(六)农村宅基地权属来源和面积按以下规定办理: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应确认其宅基地使用权,并可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按当时的政策规定确认宅基地使用权,超过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

6、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依法确认宅基地使用权,超过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法定的土地面积标准重新确权登记;4、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只要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农民集体收回;5、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依法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因继承房屋而取得的

7、宅基地,可以确认宅基地使用权;6、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已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并颁发证书的,报经市、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宅基地由农民集体收回;7、新申请的宅基地,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七)其他有关规定:1、夫妻一方为城镇户口,且已办理了宅基地登记或批准使用手续的,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可以由农村户口(须在本村民组)的一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一户多宅的,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以由分出户者申请办理宅基地登记或补办批准用地手续。3、

8、土地证遗失的,由权利人书面申请声明土地证遗失,由村民委员会在村内公告,县国土部门在县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满15日无异议的,补发宅基地使用证。三、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实行统一部署、分步实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发证同步进行,共分三个阶段进行。(一)试点阶段(2009年10月8日—12月31日)试点工作在临涣镇四里、大高两个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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