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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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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把酒惊梦:从律师视角谈《决定》吴安心 当前,全国上下都在学习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我从律师工作出发,最关心《决定》第九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予以研读,与朋友喝酒漫谈。他们建议我写出来,内部交流。我觉得“内部交流”这词不好,太敏感,有人听了,就疑心搞什么内部组织,与十八大精神不合。不如还原喝酒谈天事实。 一、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决定》(30)条:“普遍建立法律顾问
2、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并没有提出完善现行体制内公职律师制度。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外聘,由个别官员通过权力决定。如果缺乏行之有效的公开选聘机制,该领域可能成为腐败新灾区。 务实的办法,可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以政府向社会购买法律服务的形式,将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实行公开招投标选聘政府法律顾问,预防出现新的腐败领域。 二、关于“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 《决定》(33)条:“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并没有对法律文书说理性提出程度要求,
3、尺度不好掌握。务实的办法,是在落实《决定》的配套文件中,规定说理的程度要求:“不予采信当事人意见的,应当说明所依据的证据和法律规定。” 三、关于“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决定》(34)条:“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对非法证据坚决予以排除、酌情可不排除,都可以理解为“严格实行”。相反,对死刑罪名,只能“逐步减少”。可见,此处打了马虎眼。刑讯逼供、体罚虐待高发的真正原因,是现行侦押一体的制度安排,导致侦查权
4、、看守所管理权集于一家,侦查机关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督所致。解决的办法,还不全在非法证据排除。根本在于实行侦押分离,看守所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 四、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决定》(34)条:“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如何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不妨先看一组数字:据北京市司法局在举行的法律援助条例实施十周年纪念活动上介绍,10年来,北京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办案122155件,提供法律咨询221.74万人次,办案量和咨询量逐年递增。受益人群达230万人,挽回经济损失约15亿元。近三年间
5、,政府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不断加大,分别为2048万元、2339万元和2840万元,年平均递增17%以上。(2013年08月23日《北京日报》) 我们可以算一下经济帐。10年挽回经济损失15亿元,即年平1.5亿元。如果由商业律师根据《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最高收费比例10%收取律师费,则商业律师费用总额为1500万元,包括了律师事务所的房租水电、工资保险、广告营销等全部运营成本。分别占政府2010年法律援助经费投入2048万元的73.24%,占2011年经费投入2339万
6、元的64.13%,占2012年经费投入2840万元的52.82%。 这样的数字对比是令人惊异的,完全悖离了现行法律援助案件成本低于商业律师费的一厢情愿的初衷和期待。在法援的费用支付方式上,政府完全可以更经济更合理更有效率的支付方式来运作。 这种现状的形成有因。现行《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行政指派分摊案件,主要考虑辖区内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任务的综合平衡,
7、与市场竞争绝缘,与律师事务所专业优势无关,与同种类案件的规模效益不沾边,加上管理中的跑冒滴漏,造成法律援助成本年年攀升,形成了高于商业律师收费的现状。 针对此种现状,我们完全可以换个思路。首先,摒弃现行的综合平衡法律援助任务,行政指派分摊案件模式,以政府向社会购买法律服务的形式,将法律援助案件综合打包或者分类打包后向律师事务所公开发包,具体办法,可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其次,转变法律援助机构职能,法律援助机构不再负责案件办理、申请审批、法律援助宣传工作。上述工作可由中标律师事务所承担。法律
8、援助机构集中精力负责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律师服务质量合格的案件,决定支付律师费。诚如是,困难群众将得到质量更高的法律援助服务,政府法援资金的投入也会趋于合理。我们翘首期待法律援助制度创新。 五、关于“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 《决定》(34)条:“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一方面,可由司法行政部门协调公检法,此为公权救济;另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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