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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21
《安徽省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20100325》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安徽省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客运站(以下称客运站)管理,规范客运站经营行为,引导和促进客运站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维护旅客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全省五级以上客运站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客运站的设施设备、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质量和社会评价
2、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第三条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客运站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有序的运输服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好的客运站发展。第五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全省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客运站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
3、、A级和B级表示。第七条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及主要考核内容包括:(一)设施设备:按照《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设施设备配置和使用情况;(二)安全生产:是指客运站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情况、制定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情况、安全责任协议签订情况、客运站封闭式管理情况、客运站安全管理流程情况、安全事故预防情况、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情况、发生责任事故情况等;(三)经营管理:第6页是指客运站完善各种准入手续情况、岗位设置情况、统一售票情况、票价公布情况、基本资料准备情况、公平
4、接纳客运车辆进站经营情况、按照标准收费情况等;(四)服务质量:是指客运站各项服务质量指标情况、服务标识布置情况、服务人员着装情况、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情况、服务质量事故情况等;(五)社会评价:是指旅客及司乘人员满意度调查情况、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评价情况;(六)科技设备应用、管理创新和获得有关部门表彰。第八条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另设加分项目50分。具体考核计分标准见《安徽省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附件一)。第九条客运站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一)考核
5、期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1.未发生人员死亡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责任事故;2.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件;3.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950分。(二)考核期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1.未发生人员死亡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责任事故;2.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件;3.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50分。(三)考核期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1.未发生人员死亡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以上责任事故;2.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件;
6、3.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00分。(四)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B级:1.发生人员死亡责任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以上责任事故;2.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件;第6页3.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800分;4.被处以责令整改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行政处罚;5.因客运站乱收费、班次安排不合理或违规经营等引发客运经营者集体停运,到省级人民政府上访事件;6.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考核材料;7.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且情节严重;8.未按要求建
7、立质量信誉档案或在质量信誉考核中不配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重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客运站原因,对旅客或客运经营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第三章质量信誉考核组织第十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进行质量信誉考核时,应当成立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成员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运输企业、客运站经营者代表组成,并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担任考核小组组长,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考核工作。第十
8、一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考核范围:(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一、二级客运站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一、二级客运站的质量信誉考核初评工作,并负责三级客运站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三级客运站的质量信誉考核初评工作,并负责四级及以下客运站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出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查或重新考核。第四章质量信誉考核第十二条客运站、客运站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客运站质量信誉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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