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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21
《板桥镇重大事项决策风险评估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板桥镇重大事项决策风险评估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提高各级各部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推进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板桥建设,根据《张掖市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我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决策、政策、建设项目和改革措施。第三条开展重大事项决策风险评估,坚持“事前评估、防患未然”、“谁主管、谁负责”、“兼顾人民群众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原则。第二章范围和内容第四条范围(一)
2、涉及较大范围群众切身利益的农村土地、草场、山林、水利、矿产资源等开发、处置的决策。(二)涉及较大范围的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问题的决策。(三)涉及城市发展和管理方面的有关重大决策。(四)涉及国有企业改革方面的有关重大决策。(五)涉及建设项目的有关重大决策。(六)涉及社会保障和社会事业方面的有关重大决策。(七)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有关重大决策。(八)其他涉及群众利益的有关重大决策。(九)镇党委、政府或维护稳定工作办公室认为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第五条内容(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是否符合多数群众的需求,
3、是否对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较大的不利影响。(三)群众有可能在哪些方面提出合理的诉求,能否在法律、政策范围内对其合理诉求进行妥善解决。(四)对涉及群众的补偿、安置及生活保障等措施是否与其他地区同类或类似事项的措施有较大的差别,是否会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化解措施是否切实可行。(五)是否会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其他重大群体性事件,化解的办法、措施是否切实可行。第三章责任主体第六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主体是作决策、出政策、上项目的部门和单位。涉及多部门职能交叉的,由牵头部门(单位)负责。第七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行分级负责制。第八条镇
4、维护稳定工作办公室负责抓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第四章实施程序第九条对涉及到第四条规定内容之一的事项,由评估责任主体成立专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小组,明确一名责任领导,邀请相关单位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参加,必要时可邀请群众代表参加,进行风险评估。第十条风险评估按如下程序进行(一)制定评估方案。风险评估小组负责制定评估方案,明确组织形式、时间安排及具体要求。评估方案必须书面报告镇维护稳定工作办公室。(二)开展民意调查。风险评估小组按照评估方案,就拟定事项在实施地区进行公告、公示以及采取发放征求意
5、见表、设立征求意见箱、召开座谈会、开通热线电话和电子信箱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要特别注重征求与拟定事项有直接利益关系群众的意见,并对群众的意见、建议进行收集、归纳、整理,形成客观真实反映广大群众意愿的文字材料,作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依据。(三)组织进行评估。风险评估小组在广泛征求民意的基础上,深入讨论、研判和科学论证,准确反映民意调查情况,形成明确的评估意见。(四)编制评估报告。风险评估小组根据分析论证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决策事项、评估过程、评估结论、评估依据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该报告由参加评估论证会议的成员签名。
6、(五)评估报告的运用。风险评估小组应根据评估报告结论,对重大事项作出可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定性意见。1.对符合国家政策,相关工作已经到位,风险较小的重大事项应同意实施。2对决策正确并急需实施,但存在一定风险的事项实施主体应制定维护稳定工作方案和应急方案,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分步实施。3.对决策正确,但多数群众不理解、不支持,或超出群众承受能力的事项,应暂缓实施。4.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事项,应不准实施。(六)提交评估报告。责任主体必须将风险评估报告报镇党委、政府,并送县维护稳定工作办公室备
7、案。第十一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主体对经评估付诸实施的重大事项,坚持全程跟踪并做好后续工作,及时发现并协调相关部门化解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完善相应措施,确保决策、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和项目建设、改革措施的顺利推进。同时,应及时向县维护稳定工作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对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不组织评估,或虽组织评估但化解和处置措施不落实,导致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对有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第十三条责任追究由县维护稳定
8、工作办公室依据县委、县政府实行问责制的有关规定,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牵头,会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实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镇维护稳定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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