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理赔知识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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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保险理赔知识汇编苏州分公司车险/意健险理赔部编2009年8月281目录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45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48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节录)68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71健康保险管理办法73工伤保险条例79工伤认定办法87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8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93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95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99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101苏州市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113保险基础知识117伤残鉴定137司法鉴定程序通则137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142意外险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158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试用)161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172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234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244公司规章制度255关于规范和强化车险人伤理赔减损工作的通知255关于开展“意健险理赔减损行动”工作的通知261关于重申持续执行车险

3、重大赔案报告制度的通知267意健险理赔调查细则268车险人伤案件调查规范275车险人伤案件未决跟踪管理规范278证件识别279驾驶证行驶证识别279身份证识别282281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4、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

5、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6、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

7、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281  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8、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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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保险理赔知识汇编苏州分公司车险/意健险理赔部编2009年8月281目录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45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48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节录)68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71健康保险管理办法73工伤保险条例79工伤认定办法87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8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93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95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99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101苏州市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113保险基础知识117伤残鉴定137司法鉴定程序通则137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142意外险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158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试用)161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172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234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244公司规章制度255关于规范和强化车险人伤理赔减损工作的通知255关于开展“意健险理赔减损行动”工作的通知261关于重申持续执行车险

3、重大赔案报告制度的通知267意健险理赔调查细则268车险人伤案件调查规范275车险人伤案件未决跟踪管理规范278证件识别279驾驶证行驶证识别279身份证识别282281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4、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

5、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6、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

7、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281  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8、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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