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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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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的相关法规—弘策·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
2、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是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
3、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
4、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
5、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发布2006年8月1日实施招标1投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
6、招标投标活动。投标开始前,招标主持人应当现场组织开启标箱,检查标箱情况后加封。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将标书及其他文件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投入标箱。2开标当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当众开启标箱。标箱开启后,经确认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3评标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应当成立评标小组进行评标。4定标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
7、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5中标确定中标人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不按约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放弃中标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拍卖公告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拍卖活动。拍卖活动应当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现场拍卖(1)主持人宣布拍卖会开始;(2)主持人现场开启密封件。(3)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条件;(4)拍卖主持人宣布竞
8、价规则(5)主持人宣布竞价开始;(6)竞买人举牌应价;(7)拍卖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人再应价,主持人宣布竞得人。主持人宣布拍卖终止。签订《成交确认书》确定竞得人后,拍卖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应包括拍卖人与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双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拍卖过程应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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