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8846331
大小:68.52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6-20
《青岛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青岛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历史建筑的保护,规范历史建筑的管理,传承青岛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利用和管理。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青岛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
2、物、构筑物。第三条【遵循原则】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分类保护、严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四条【组织实施】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第五条【部门职责】城乡规划、房产、建设、文化、文物、土地、园林、财政、城管、旅游、公安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第二章 历史建筑的认定第六条【历史建筑的分类与认定标准】历史建筑分为优秀历史建筑和一般历史建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一)反映城市发展历程的,
3、具有时代特征或标志性的建(构)筑物;(二)具有历史事件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三)构成历史城区整体风貌特色的建(构)筑物;6(二)体现城市地域特色的传统民居;(三)名人故居、旧居;(四)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五)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第七条【认定程序】历史建筑的认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房产、文物等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委托具有甲级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准备相关材料,征询社会意见,组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
4、布名录。优秀历史建筑从一般历史建筑中评定,其保护措施参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第八条【历史建筑的拆除、迁移】未经批准不得迁移或者拆除历史建筑。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并及时报送房产主管部门。第九条【未列入名录历史建筑】社会组织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
5、值但尚未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都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保护建议和保护措施,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认定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第三章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第十条【历史建筑的整体保护】历史建筑应当实施整体性保护,除保护建筑单体外,还要保护建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第十一条【建筑分三种情况保护】一般历史建筑根据其历史文化价值特征和保存现状的不同,分特殊保护、重点保护、一般保护三种不同情况,结合所在区域具体按照保护规划6要求执行。(一)特殊保护:对于具有历史时期典型特征和特殊历史纪念意义,结构保存较为完好,外部装饰与内部
6、空间保存较为完整的历史建筑,作为优秀历史建筑的备选,采用修缮的保护方式,即不得改变建筑外部特征与内部布局和设施,具体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维修、重点修复等。(二)重点保护:对于构成历史风貌整体特色,或体现地域特色的建筑,以及具有代表性的工业遗产建筑中,建筑结构尚可,外部装饰仍有一定遗存的历史建筑,采用维修、改善的保护方式,即不改变历史建筑的外部特征,调整、完善内部布局和设施。(三)一般保护:对于构成城市历史风貌整体特色,体现地域特色的建筑中,建筑结构损坏严重,外部细节缺失,整体保持状况较差的历史建筑,采用以改善为主
7、的保护方式,即保护现存的主要历史信息与物质载体。第十二条【消防安全】历史建筑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确实无法达到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第十三条【历史建筑利用】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或用途。确需改变历史建筑使用性质或用途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详细规划的要求,并依法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后,报经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历史建筑设置门头招牌、标志等设施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
8、求,与环境、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建筑本体。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对本市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利用,发展与保护历史建筑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第十四条【建设控制】在历史建筑周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控制:(一)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建筑群和单体建筑的高度、体量、用途、色调、建筑风格应当与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