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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年(次)票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年(次)票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2006〕19号)的文件规定,为切实做好佛山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章征收对象第二条在本市登记上牌的机动车(下称本市籍机动车)所有人必须在公路养路费统缴期一次性缴交路桥车辆通行年票费。长期(指连续滞留时间在3个月以上,下同)在佛山市辖区内道路行驶的外市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规定缴纳路桥车辆通行年票费;其他临时出入本市辖区内道路行驶的外市籍机动车在经过收
2、费站时按次缴交次票费。第三章征收机构第三条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是本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的征收单位。车辆通行年票费可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市公路局及各区公路局和市交通局地方公路总站设在各区的公路养路费征稽点代征。具体分工:(一)汽车、正三轮机动车的年票费由市公路局属下各区公路局的养路费征稽所代征;(二)两轮及侧三轮摩托车的年票费由市交通局地方公路总站及各区公路(交管)站(所)的养路费征稽点代征。6车辆通行次票费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我市经省政府批准的收费站征收以及合并设置的次票代收点委托代收。第四章征收标准第四条佛山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收费
3、标准根据省物价局《关于佛山市继续实行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5〕627号)和市政府《关于机动车辆通行费继续实行年票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佛府办〔2005〕332号)文件规定,具体标准详见附表:1、2、3、4(年票、次票、代收点的收费标准)第五章年票免征范围第五条下列机动车辆免征年票:(一)悬挂军队、武警部队等专用号牌的车辆;(二)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装有警灯并悬挂红色反光“警”字专用号牌的车辆;(三)装有警灯、警报器的红色专用消防车;(四)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
4、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五)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或其他免费通行车辆(省、市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专用车)。符合以上规定的车辆在通过本市的次票收费站时,经验证免费放行。本市籍的符合以上规定的车辆可向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审核后送市交通局审批。获批后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发证。第六章年票征收时间和年次票的计征办法第六条6年票缴费时间与机动车辆公路养路费统缴期相同,一年征收一次。年票计征办法为一次性全额征收。对拥有20台以上营运车辆的专业运输单位可选择分两期分别按应缴费额的50%缴纳车辆通
5、行费年票,首期在统缴期内缴纳,次期在第二季末月内缴纳完毕。对缴纳车辆路桥通行年票费的车辆,征收单位应当开具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车主应随车携带缴讫凭证,以备查验。第七条新购车辆及外地迁入的车辆,必须在《机动车行驶证》发证之日起三十天内,持《机动车行驶证》到车辆路桥通行年票费征稽点缴纳自发证之日起至该年度末的年票费,逾期追加滞纳金。车辆自《机动车行驶证》发证之日起,当月年票应缴额为:上旬入户的新车,按当月应征额的全额计算;中、下旬入户的新车,分别按当月应征额的2/3、1/3计算,(月应征年票费额=年度应征年票费额/12。)当月28日之后(含28日)入
6、户的新车,免征当月路桥通行费年票。第八条新入户参加营运的车辆,应先到各区交通局运管机构申办《道路运输证》,并持运管部门出具的《道路运输证》到年票费征稽点按营运车辆缴费标准办理营运车辆年票手续,按营运标准计费时间从《道路运输证》发证之日起计算。若之前已按非营运标准办理年票的,应补缴差价。从《道路运输证》发证之日起三十天内补交差额的,免收滞纳金。第九条6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时,须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办《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发证之日起三十天内,持《道路运输证》到年票费征稽点补缴营运与非营运车辆年票标准的差价。其应缴年票额分段计征:即《道路运输证
7、》发证前,按非营运车辆路桥通行年票费收费标准按月计算;《道路运输证》发证之日起,按营运车辆路桥通行年票费收费标准按月计算。计征方法比照第六章第七条办理。第十条各区交通局应严格审核退出营运的车辆,具体操作规范必须严格执行市交通局《转发关于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继续实行年票制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佛交转〔2003〕307号)有关规定,由区一级交通局出具批准退出营运的公函。第十一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汽车《道路运输证》年审时,应核定车辆年票缴纳凭证,若车辆按非营运车辆标准购买年票的,要通知车主到原年票征收部门办理补缴价差和按规定缴纳滞纳金。第十二条各区交通局运
8、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市交通局《关于加强车辆通行费年票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佛交〔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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