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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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发布时间:2013-02-2010:18来源:盘古摘要:为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及其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培育自主知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及其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培育自主知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

2、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  第三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将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专利保护和促进机制,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和物质条件,鼓励和支持专利的开发和应用。  第四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各区(市)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公安、商务、工商、质监、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

3、助做好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  第二章 专利保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建立专利保护工作的协调机制;依法查处专利违法行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保护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侵犯他人专利权;  (二)假冒他人专利;  (三)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前款所列行为提供资金、场所、设备、运输、仓储等生产经营便利条件。  第七条侵犯他人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

4、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请求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假冒他人专利的,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  第八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建立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的档案,在案件处理或审结完毕后将有关情况向本市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征集机构通报,由后者向社会公布。  第二节专利违法行为的行政查处  第九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

5、门应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对专利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应于7日内审查立案。  第十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查处专利违法行为过程中,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证人;  (二)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专利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抽样取证;  (五)对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  (六)委托

6、有关单位或者专家进行技术检测、鉴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可以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可能灭失或被销毁、被转移的物品予以登记封存。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处理完毕前擅自启封、销毁或转移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涉案物品。  第十二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查处专利违法行为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协助、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节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  第十三条当事人请求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7、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的事实、理由;  (四)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五)当事人一方未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当事人请求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提交请求书以及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并按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副本。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自收到请求书和有关证据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请求人。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自决定受理专利侵权纠纷之日起5日内,将请

8、求书副本和答辩通知书送达被请求人。  被请求人应自收到请求书副本后的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请求人未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的,不影响专利侵权案件的处理。  第十五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本条例第十条所列措施核实证据材料。  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与案件有关的可能灭失或被转移的物品予以登记封存。  第十六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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