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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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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发文单位: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文  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发布日期:2005-10-21执行日期:2005-10-2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专利保护  第三章 专利促进  第四章 专利纠纷的处理和调解  第五章 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的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经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公布,自2006年1

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0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促进自主创新和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forthequalityofreviewsandreview.Article26threview(a)theCCRAcompliance,whethercopiesofchecks;(B)whetherdoubleinvestigation;(C)submissi

3、onofprogramcompliance,investigationorexaminationofwhetherviewsareclear;(D)theborrower,guarantorloans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专利促进、专利纠纷的处理和调解、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专利的开发和利用,为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市、县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

4、,在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导下,开展有关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税务、教育、农业、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专利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  第二章 专利保护  第五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专利保护工作的协调机制;依法查处专利违法行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不得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以下简称冒充专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

5、不得为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提供资金、场所、生产设备、运输、广告、印刷等生产经营的便利条件。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调查专利侵权、查处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提供或者隐瞒、转移、销毁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不得擅自转移、处理、销毁登记保存的物品。forthequalityofreviewsandreview.Article26threview(a)theCCRAcompliance,whethercopiesofchecks;(B)whetherdoubleinvestigation;(C)submissionofprogram

6、compliance,investigationorexaminationofwhetherviewsareclear;(D)theborrower,guarantorloans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行为,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向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征集机构通报,由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可以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标注形式,应当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展览会、交易会、展示会、推广会等会展的举办者,对标注专利

7、标记的参展产品或者技术,应当查验其专利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对未能提供专利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举办者应当拒绝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名义参展。会展期间,举办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接到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行为举报的,应当立即进行现场调查,必要时可依法采取抽样取证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可以认定专利违法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参展商撤出其参展产品或者技术。  第九条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宣传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广告主应当向广告审查机关和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提供有关专利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对未提供专利证明文件的,有关单位不得为其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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