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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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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行政执法法律监督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摘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是其法定职责。但由于监督体系尚不完善,不敢监督、监督不到位等现象还比较突出。本文结合工作实际,从行政执法法律监督定义出发,从行政执法法律监督的现状与特点着手,剖析行政执法法律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行政执法法律监督新思路,以期推动行政执法法律监督工作发展。 关键词:行政执法法律监督 腐败 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行政执法权作为国家权力中最直接、最关键作用于政治、经济、社会和公民切身利益的
2、权力,必须对其进行监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对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确保法律法规的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然而,目前我国的行政执法法律监督体系尚未完全形成,行政执法法律监督仍存在诸多缺陷,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为了更好发挥其监督职能,维护公平正义,我们需要从多方面完善其体系。 一、行政执法法律监督的内涵与特点 行政执法法律监督,顾名思义是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监督。从检察权角度来看,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及行政诉讼的行政执法行为以及特定违法行政行为实施的法律监督。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我国的行政执法法律监督具有如下特点:一是监督方式
3、的事后性和单一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该规定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作出了明确的限制,将监督范围限定在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使得检察机关只有一种抗诉的事后监督方式。二是监督范围的局限性。行政执法法律监督对象主要是涉及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而不包括非诉行政执法行为。三是监督效力的制约性。对行政诉讼的抗诉存在一个致命的缺陷,如果受理抗诉案件的审判机关维持原判,即使行政行为违法,检察机关也无从监督。 二、行政执法法律监督存在问题 我国的行政执法法律监督的功
4、能尚未得以充分发挥,在于缺乏完备高效的监督机制,对行政执法法律监督尚未法制化,导致行政执法监督方式简单,程序滞后,制约无力。具体讲,我国当前行政执法监督存在以下问题: (一)行政执法法律监督法律依据不足 现行我国立法中关于行政执法法律监督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规定严重分散、规定甚少,且多为事后监督方面的规定,缺乏对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前监督、事中监督规定。同时相关规定存在概念模糊、实体程序不分、衔接不畅等立法技术问题。 (二)行政执法法律监督执法环境欠佳 推行行政公开制度以来,行政运行日趋透明化,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搞假公开,用假帐、假公告欺骗群众,揭摆遮掩、亮美护短。同时,行政机关在思
5、想上还存在种种顾虑,担心别人了解得太多不利于自己工作的开展,不积极推行公开。行政公开制度不发达,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的认同感不高导致了检察机关事前监督、事中监督的无力。 (三)行政执法法律监督重视不足 从整个执法过程的动态看,检察机关、法院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重执法、轻监督,重刑事监督、轻民行监督的观念;同时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着重事后监督,轻事前、事中监督的观念。上述观念相当程度上对行政执法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起到了消极阻碍作用。 (四)检察机关领导体制不健全 现行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在这体制下,检察机关的机构、人员和经费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地方行政机关。检察
6、机关能否独立行使检察权,取决于地方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人法治意识的高低以及检察院严格执法的坚定性和抗干扰能力的强弱。而检察机关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不得不协调好与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监督软弱无力。三、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法律监督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行政执法法律监督规定 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检察机关进行行政执法法律监督的规定多为原则性、笼统性规定,对监督的具体程序也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造成了检察机关无法真正实施其实体权力。国家应该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提升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的法律地位,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权,明晰权责范围,规范监督程序,增强监督的可操作
7、性。同时,地方可以制定专门的层级行政执法法律监督规定以弥补法律的不足。 (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法律监督机制 我国目前的行政执法法律监督主要表现为事后监督,即在行政执法行为完成后才进行监督。事后监督对矫正行政违法行为有积极的作用。但要有效确保行政机关合法、正当行使行政执法权,抑制行政违法行为,就应将监督贯穿于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中,即通过法定程序在事前或事中控制行政执法行为,在事后矫正行政违法行为,三者相互衔接,多措并举。 1、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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