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业务合规问题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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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投资项目需注意的法律问题一、交易结构由于信托公司不能开立证券账户,信托交易结构一般分为两类:(一)设立有限合伙1、该种交易模式的优点在于:(1)解决了账户问题。(2)投资方式更加灵活。纯信托型证券产品对证券的投资一般仅限于二级市场,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信托公司不能以信托财产参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另外由于监管的限制,日前信托也暂时不能直接参与股指期货或大宗商品期货的投资。与之相对照的是,信托嵌入型有限合伙产品除了可以投常规的二级市场外,还可以参与定向增发以及期货方面的投资。2

2、、该种交易模式的缺点在于:(1)控制和管理比较困难。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这就削弱了作为有限合伙人的信托公司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管理和控制地位。(本项与本总结第五条投资决策相矛盾,一方面LP不能管理合伙企业,另外一方面,作为信托公司又必须亲自下达投资决策,暂无非常好的解决方案,一般操作是,由投资顾问做出投资方案,经信托公司下达,以规避信托公司的管理,文本描述上需要尽到注意义务。)(2)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比较高。首先,有限合伙的注册成立,都需要频繁地进行工商登记;其次,有限合伙层面需要交5%的营业税,这相对于纯信

3、托产品而言增加了交易成本。(近期很多地区出现优惠政策,不在此列。)a.营业税方面,根据2008年11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可以理解为有限合伙企业层面需要按有价证券的增值部分承担5%的营业税和相应的营业税附加(但由于营业税征收方面的法律条款仍然比模糊,因而仍需根据具体情况定,目前发行的该类信托是不缴纳营业税的);b.所得税方面,合伙企业只对合伙人为个人的代扣代缴所得税,因而对作为信托计划的有限合伙人没有代扣代缴所得税的义务。(二)投资标的股票收益权1、该种交易模式的优点一般投资于受托人某交易对手一定时期内持有的所有股票对应的收益权,在信托计划设立

4、之初,比较便于操作。2、该种交易模式的缺点标的股票收益权对应的股票本身的交易,会导致信托在存续期间的投资标的变动,需注意在信托文件中明确标的股票收益权可能随着股票的变动而变动。16所投资收益权依赖的股票本身变更需要经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书面认可,以确保投资人及时了解信托所投资对象的价值变化。但由此带来的管理成本由此增加。且导致交易不便利,中间控制的难度加大,流转不畅。二、结构化证券投资业务的特殊规定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明确证券投资的品种范围和投资比例。可根据各类证券投资品种的流动性差异设置不同的投资比例限制,但单个信托产品持有一

5、家公司发行的股票最高不得超过该信托产品资产净值的20%。(二)科学合理地设置止损线。止损线的设置应当参考受益权分层结构的资金配比,经过严格的压力测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优先受益权受到损失的风险。(三)配备足够的证券交易操作人员并逐日盯市。当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净值跌至止损线或以下时,应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平仓处理。三、关于警戒线和止损线(一)信托文件应当明确约定信托资金投资方向、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内容,明确约定是否设置止损线和设置原则。(二)信托文件约定设置止损线的,应明确止损的具体条件、操作方式等事项。四、关于投资顾问(一)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

6、策;(二)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且聘请第三方投资顾问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三)投资顾问应持有不低于信托计划10%的信托单位。五、关于投资决策证券投资信托设立后,信托公司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自主决策,并亲自履行向证券交易经纪机构下达交易指令的义务,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信托文件事先另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聘请第三方顾问的费用由信托公司从收取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中支付。16法规备查目录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3中国银

7、监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通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12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14《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监发(2009)11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证券投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将集合信托计划或者单独管理的信托产品项下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

8、场所公开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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