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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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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1、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是: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时,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①.公司必须具有独立法人人格。②.只对特定个案中公司独立人格予以否认,而不是对该公司法人人格的全面、彻底、永久地否认。③.该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它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责任追究的一种特殊规则。3、适用条件:①.主体要件,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②.行为要件,股东实施了使公司滥用公司权利的行为;
2、③.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④.结果要件,公司人格否认应当债权人遭受损失为前提;⑤.股东行为时主观为故意。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情形①.公司资本显著不足;②.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③.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④.公司法人人格的行骸化。具体表现为:A、股东对公司的不正当控制;B、财产混同;C、业务混同;D、组织机构混同。5、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后果①.对公司的适用后果。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仅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追究滥用法人人格的股东的责任,但适用了该制度并非意味着彻底、永久地否认公司的人格。②.对股东的适用后果。公司
3、法人人格否认追究的责任主体应限于实施滥用行为的股东,不应扩及其他所有的股东。股东有滥用行为,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仅不是法人制度的否认,反而是法人制度的补充与升华。正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证明并捍卫了法人制度的公平、合理与正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法人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二、如何确定股东身份?1、股东身份确定的依据:①.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在公司章程(包括公司设立协议,下同)上签名盖章,表明自己受公司章程的约束;②.向公司投入在章程中承诺投入的
4、资本,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③.在公司注册登记机关登记的文件中列名为股东;④.在公司成立后取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⑤.被载入公司股东名册;⑥.在公司中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2、认定股东资格的具体规则①.4关于签署公司章程:签署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的认定,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股东签署并经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对内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根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力;对外具有公示的效力,是相对人据以判断公司股东的依据。②.关于实际出资:是否实际出资,不是股东资格的决定性条件,不能以未出资否定股东资格,也不能简
5、单地认定实际出资者就是股东。是否足额出资,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仅影响到股东权利的行使,股东是否对公司承担差额补偿责任,对其他履约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是否受到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③.关于工商行政部门对公司股东的登记:工商部门对公司股东的登记在股东资格认定上,具有相对优先的效力。并无创设股东资格的设权性功能,本质上属于证权性登记,只对善意第三人具有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性登记。④.关于出资证明书:仅为一种类似股票的物权性凭证,对认定股东资格不具有决定性效力,是一种初步的证明。⑤.关于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力。将股东记载在股东名册之上,对公
6、司,是义务,对股东,是权利。否定股东名册上的股东资格的主体,须负担举证责任。⑥.关于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原则上,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主体,应该认定为股东。但,享有股东权利是取得股东资格的结果,而非前提。3、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实际出资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工商登记在本质上与房产登记一样都属于商事登记,商事登记按其功能的不同可分为设权性登记和宣示性登记两种。设权性登记具有创设权利主体或法律关系的效果,登记的内容多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根据法律规定未经登记则没有产
7、生创设权利主体或法律关系的效果。如根据《公司法》第7条的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为公司成立日。”我们知道设立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即属于设权性登记,非经工商注册登记,对公司的主体资格则不能予以确认。宣示性登记属于公示行为,未经登记并不会导致行为无效,只是不具有对杭第三人的法律效果,记载内容多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即属于此种登记。报据《公司法》第74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股东变更登记,只有公司对股东身份的变更已经确认的情况下才会属
8、于工商变更登记,况且,公司是根据股东书册来确认股东、通知股东参加股东会议的,股东亦可依股东名册向公司主张权利。另外,如果将工商变更登记确认为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的依据,那么因确认股东身份而产生的纠纷则属于行政诉讼,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明确被否定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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