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调整与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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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调整与税收优惠2010年4月大家好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是在企业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后计算出“纳税调整以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通过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来体现。一、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本表纳税调整项目按照收入、扣除、资产、准备金、房地产预售收入计算、特别纳税调整及其它七大项分类汇总填报。2(一)收入类调整项目会计核算的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

2、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具体有: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31、“视同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一、

3、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5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

4、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三、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62、“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它企业组织或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非货币性资产。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捐赠现金或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方做营业外支出处理,接受资产方计入“资本公积”;会计准则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税收上规定

5、,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日期确认收入实现。执行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接受捐赠收入与税收规定无差异,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接受捐赠收入计入资本公积,应进行纳税调整。73、“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不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为递延收益,税收处理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数额。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政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拨款中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属于政府补助范畴,会计核算中计入企业“营业外收入”

6、,除企业取得的所得税返还(退税)和出口退税的增值税进项外,一般应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例社会保险补贴、岗位用工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

7、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9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

8、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备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取得的不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在《收入明细表》附表一的“政府补助收入”反映;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纳税人政府补助收入未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填列此表。10(二)扣除类调整项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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