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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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探讨刘克江刘莹莹创业投资基金(简称创投基金)是指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处于创建或者重建过程中的成长型非上市企业,以期被投资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并购或者回购的方式退出而获利的一类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国外亦称为风险投资)属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初创期的投资,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其投资对象大多是快速成长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投资领域多为新兴产业领域。创业投资基金组织是创投基金的运作平台,一个合理有效的组织形式对投资决策的作出、决策的执行和利益分配等各个环节起到决定性

2、作用。目前国际、国内盛行的创投基金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即公司制和合伙制。中国公司法的立法相对完善,公司制的模式也广为投资者所熟悉。而有限合伙制在我国的起步较晚,投资者对有限合伙模式处于摸索阶段,基于投资基金的规模庞大,谨慎的投资者往往选择比较熟悉的公司模式来操作。2007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开始实施,相应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也随即出台,为我国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提供了法律基础,使合伙制创投基金在国家法律层面上获得了应有的法律地位,大大激发了国内创业投资者的热情。创投基金采取合伙

3、制的实例也越来越多,成为推动国内股权投资市场洗牌的强劲动力。公司制与合伙制,谁将成为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方向也成为当前的热门话题。公司制与合伙制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存在诸多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资本制度方面。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制,出资方式和期限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不按规定出资、出资不实时应当补缴出资,并且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而有限合伙企业实行承诺出资制,无注册资本的规定。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即可。另外,

4、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在一定期限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而合伙企业减资程序相对简单,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自作出出资数额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无需公告。合伙制创投基金可以依照投资项目计划分批注资,从而大大提高了创投基金的利用率,减资方面的程序也相对简单灵活。而在公司制的模式下,公司法严格的资本制度对创投基金的运作提供了稳定的基础,避免了对外投资时资金不到位的风险。二、内部组织机构方面

5、,公司法规定的比较详细、严格,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各自的职权。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于合伙企业的组织结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合伙企业的管理方式、决策方式和利益分配方式等都是由各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进行约定。除《合伙企业法》的强制性规定外,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运作的最高准则。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GP是有限合伙的执行管理人,LP是主要投资人,为了平衡GP和LP的权利,本土有限合伙制基金形成了由合伙人会议、投资决策委

6、员会等组成的独特的内部治理结构。合伙人会议是由全体合伙人组成的议事机构,其议事规则和议事范围由合伙协议约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合伙企业的重大事务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或进行最终决策。决策委员会通常由GP、LP授权代表组成,有的也引入部分由法律或财务背景的专家人士共同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合伙企业重大事务的决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GP的自主决策权,客观上保护了LP的权益,同时外聘专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LP的权利滥用,三方主体互相制衡。公司制创投能建立一个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公司制度相对完善,形式简单清晰,对资金出资人

7、有一定保障,也易于被各类市场主体接受。但是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大股东就有可能干涉公司的经营和决策。而且每一次投资决策都需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使投资操作过程变得繁琐。而合伙制LP和GP关系清晰、基金管理运作效率较高,公司治理方面,有限合伙企业充分授权GP管理运作基金,使得基金管理运作简洁高效。三、税收方面。由于公司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而合伙企业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两种组织形式下的基金在纳税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缴纳税收的多少直接决定了投资收益的高低,所以税收成为组织形

8、式选择时需要考虑的最重要因素。1、公司制创投基金税务问题首先在基金层面,创投基金公司对外投资所得主要包括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基金退出时通过股权转让抵减投资成本后的所得。关于投资所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公司制创投基金从被投资企业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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