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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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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条件下的结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施工合同的法律适用最高法院已经有司法解释》,对于解决建设施工合同法律适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从实践中来看,还有一些问题有所疏漏,对有些问题的理解和解释也有必要进行深入探讨。一、关于建设施工合同无效条件下结算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二十一条都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作了规定,对建设施工合同无效条件下的结算标准如何确定,区分为一项工程一份建设施工合同和一项工程两
2、份以上不同内容的建设施工合同来分别加以规定,确定了不同的规则。其中一份建设施工合同无效情况下的结算问题,又区分为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两种情形分别规范。明确了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也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对质量不合格又不能修复的工程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有过错的,也应承担责任。这一规则,所表明的“立法”意图,以及所创设的规则应该是,工程质量决定工程价款。这一规则的合理性科学性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之上。这无疑是正确的,应该肯定。按照等价交
3、换的市场交换规则,“一分价钱,一分货”,这是市场公平交易的基础。在建筑市场上,这种交易的法律形式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毫无疑问,在合同有效的条件,合同的效力决定当事人在结算工程价款时,必须以有效合同为依据。在法律上来说,这是合同效力的必然要求,其法律实质就是当事人应该受到其在合同内容中所体现的真实意思表示的约束。因为合同当事人作为市场主体属于理性经济人,各自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这也是合同法上,乃至于整个民法上最高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要求。在合同有效的条件下,市场领域的工程质量决定工程价款的
4、规则,用法律术语来表述就是,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工程造价结算的法律依据。因此,这一规则的合理性基础是建立在,合同虽然无效,但是造成合同无效的条件中,不是由于价格条款无效造成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如,属于非法转包、非法分包,没有相应资质承包工程等原因造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价格条款或结算条款本身不是造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原因,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或结算条款并无不妥。《解释》解决了实践中所谓的“黑白合同”问题。明确了应当以“白合同”即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
5、程价款的依据。从实践中来看,黑白合同的形成原因,来源于建筑市场的“卖方市场”和施工企业激烈的市场竞争,当然也与国家对建筑工程监管中收取各项高昂的规费不无关系。从施工企业而言,签订黑合同的目的都是为了取得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对于建设单位而言,通过黑合同故意压低市场价格,从中取得不当利益,也是违背公平交易的市场规则的。而招标就是为了充分利用市场竞争规律形成公平合理的价格,达到优胜劣汰的目的,以及预防建筑市场交易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因此,《解释》确定以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是有其道理。
6、以上两条规则,可以分别叫做工程质量合格参照无效合同的结算条款进行结算的规则和以备案的中标合同进行结算的规则。但是,以上规定并没有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作出周延的规定,还有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规范。另外由于对《解释》理解不同,影响到司法实践中对案件的正确处理。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参照无效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问题1.参照无效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成为唯一的计价方式。有学者针对《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认为确立了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条件下的结算规则,“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原则”。这一理解在司法
7、实践中颇有影响力。但这样理解造成司法实践中把合同约定的结算工程价款条款的效力绝对化的倾向。使参照无效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折价补偿成为唯一的计价方式。其实这些学者也承认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存在有的发包人签订合同时往往把工程价款压得很低的现像。的确如此,发包人利用自身市场的优势地位在工程发包中恶意压低价格,不仅损害了承包人的利益,也间接损害到了最终购买房屋的业主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从某种角度来说,是导致豆腐渣工程的重要原因之一。这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价格条款上来说就可能导致价格条款出现显失公平的问题。
8、而这种条件下仍坚持参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进行结算,就等于承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显失公平是不可撤销的,或者撤销是无意义。虽然这主要是理解偏差造成的,但与解读第二条时忽视了条文中明确规定的条件不无关系,这一规定明确参照合同约定结算的条件之一是施工人的请求,但是,这些学者解读这一条的规定时,一方面忽视这一规则适用的逻辑前提,另一方面,对这一条件完全弃之不顾,因而,造成了司法实践中把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绝对化的倾向。而效力绝对化无疑会助长发包方不顾社会公共利益,恶意压低建筑工程成本问题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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