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普法领导小组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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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讲义(一)各位普法工作小组成员:今天我们共同学习宪法1.什么是宪法定义。宪法是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部门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1)内容上,是私权与公权之间的关系,即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2)性质上是部门法,是法的组成部分;(3)地位上是根本法。之所以是根本法,原因在于a.宪法内容的根本性b.宪法效力的最高性c.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的特殊性。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内容的根本性、宪法效力的最高性、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特殊性)(2)宪法是人权保障法——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原则(3)宪法是授权法——权力法定原则(4)宪法是限权法——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

2、原则(4)宪法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基本关系的部门法。张千帆老师的相应观点:a宪法是公法b宪法是授权性的c宪法是保障每个人权利的“社会契约”d宪法是基本法e宪法是相对稳定的f宪法是无所不在的提示:宪法的特征常常是在与普通法律的比较中引申出来的——“宪法与法律的异同”同:共同的社会经济基础;均属国家制定并以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具制裁性。异:① 内容:宪法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具有根本性、宏观性和全面性的特点;而普通法律只涉及国家或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重要问题,其内容具有具体和微观的特点。② 制定和修改程序:宪法制定和修改的机关往往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是依法特别成立或组成的机关。③

3、 效力: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不具有法律效力。2.什么是宪政(1)宪政也称“立宪政体”,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础,以限制与规范国家权力为手段,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2)宪政的基础是立宪主义,它与民主主义的不同之处在于:立宪主义包含民主主义,但是也超越了民主主义。立宪主义的核心在于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侵犯,这里的国家权力:包括了经过民主程序产生的立法权。在明晰了宪法和宪政的内涵之后,我们再来进一步分析宪法与宪政的关系:第一,宪法是宪政的依据,要实行宪政,必须要有宪法;第二,宪政依据宪法的规定来

4、规范国家权力;第三,有宪法并不一定就有宪政,宪政是一种立宪主义精神的实践,要求宪法本身必须符合“限制专断权力,保障人权”的原则,否则,即便这一宪法规范得到实施,也不能称之为“宪政”。1.“宪法至上”原则第一,一切国家机关都居宪法之下,服从宪法,因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国家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都要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权威。第二,宪法是根本法,任何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一、宪法的实施1.宪法的效力直接效力说:认为宪法具有直接的法的效力,可以不通过其他法律文件的具体化就直接

5、发生效力。间接效力说:由于宪法的内容较为抽象,具有原则性,因此,需要其他法律法规加以具体化,因此,宪法的适用主要是在被具体化之后,间接的适用的。直接和间接效力相结合说宪法应当具有直接的法的效力:第一,宪法是根本法,其内容决定了它不能作为具体案件合法性的判断标准;第二,宪法具有最高的效力,约束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各个国家机关在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都必须遵守宪法,宪法直接约束这些国家机关的行为。例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虽然不直接适用宪法对于具体案件的合法与违法、罪与非罪进行判断,但是,在审判过程中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本着宪法的精神去审理案件。附:违法与违宪的区别第一,性质不同

6、。违宪是指违反了宪法规范,违法是指违反了一般的法律规范。第二,主体不同。任何主体都可以违法,但是,违宪的主体主要是公权力机关,即国家权力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这里也包括了形式国家公权力的社会团体,例如妇联、共青团等。公权力机关的行为,往往有两种,一种是抽象行为;另一种是具体行为。前者,是指公权力机关制定出某部法律法规行为。具体的违宪行为,其责任主体为国家领导人、政党等实施的叛国等行为(例如:日本前首相小泉纯一郎参拜靖国神社的行为,被认为是违反了日本宪法所规定的政教分离原则。弹劾、政党违宪)。第三,审查机关不同。除了美国的普通法院模式之外,其他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都设有不同于一般违法

7、审查的审查机构和审查程序。第四,责任承担方式不同。附:公法(关系)与私法(关系)1、利益说。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者为公法,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者为私法。乌尔比安倡导此说。这一学说存在如下缺陷:其一,公益和私益用语本身存在确定的困难,不便具体应用。其二,任何法律会同时兼顾公益和私益,刑法属公法但亦具有保障私人生命财产安全即私益;民法虽属私法但也具有保护交易安全、时候伦理秩序和经济秩序等公益。2、应用说。凡法律规定的内容,私人的意思不许自由抛弃或者变通的为公法,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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