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物辩证法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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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唯物辩证法范畴唯物辩证法范畴 对事物、现象间最普遍的辩证关系的概括和反映,是辩证思维的逻辑形式。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有:矛盾、对立、统一、肯定、否定、质、量、度、质变、量变、单一、特殊、普遍、原因与结果、可能与现实、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必然与偶然等等。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是客观的,它们是建立在唯物主义基础之上的,并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客观世界最普遍最一般的本质联系,具有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内容。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又是辩证的,这是由客观事物自身发展的辩证性所决定的,是区别于形而上学范畴论的关键所在。列宁说:“人的概念并不是不动的,而是永恒运动的,互相转化的,往返

2、流动的,否则,它们就不能反映活生生的生活。”(《列宁全集》第38卷第277页)唯物辩证法范畴本身是确定性与流动性的统一。它们既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事物的辩证联系,又会随着人类认识的发展不断深化。唯物辩证法各对范畴之间的关系也是辩证的,即它们既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其中一极作为胚胎存在于另一极之中,在一定条件下一极转化为另一极。唯物辩证法整个范畴体系也是不断发展、日益丰富的辩证体系。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与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二者的联系就在于,它们都反映了客观事物的本质联系。一方面,规律离不开范畴。规律用判断来表达,范畴用概念来表达,离开概念的判断是没有的,

3、范畴及其关系的展开就构成规律。另一方面,范畴也离不开规律。离开了唯物辩证法的规律,范畴就会变成孤立、凝固的形而上学的抽象概念。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与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又有明显的区别。前者只是从一个侧面反映客观事物及其现象之间的辩证关系,后者则从变化发展的过程中揭示客观事物的普遍联系和发展的最本质方面,是对事物运动的整体性认识。唯物辩证法范畴对于人类的认识及实践活动有着极为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    内容提要:在唯物辩证法的理论体系中,除了基本规律之外,还包括一系列的基本范畴。它们是原因和结果、必然性和偶然性、可能性和现实性、内容和形式、本质和现象等。这

4、些范畴,从不同侧面揭示了事物的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它们同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相互交织、相互渗透,综合地发挥着世界观和方法论的作用。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是唯物辩证法的重要内容。本章主要讲五对唯物辩证法范畴:原因和结果、必然性和偶然性、可能性和现实性、内容和形式、本质和现象。  本章重点和难点:1、唯物辩证法范畴与规律的关系,2、必然性和偶然性,3、本质和现象。第一节原因和结果  一、因果联系的客观性和普遍性  原因和结果是事物、现象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普遍形式之一。原因和结果是反映客观世界中普遍联系着的事物的前后相继、彼此制约关系的一对范畴。在事物发展的链条中,事物

5、之间前后相继、彼此制约关系中产生或引起某一事物或现象的现象叫做原因,被原因作用而产生的现象或后果叫做结果。例如,摩擦生热,摩擦是生热的原因,生热是摩擦的结果。  原因和结果是人们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活动中,较早产生而且经常运用的一对范畴。因为,人们在实践中要达到预期的目的,就必须不断总结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也就是要找出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以便指导自己的活动。各门科学的任务,首先就在于揭示事物和现象产生、发展的真实原因。  1、因果联系的特点  因果联系的特点之一,是前因后果、先后相继,具有时间上的顺序性。在因果联系中,原因在前,结果在后,时间上存在着先行和后继的次序

6、,这种次序是不能颠倒的。但是,并非一切先后相继的现象之间都是因果联系。例如,春夏秋冬、白天和黑夜的先后相继,就不是因果联系,它们都是地球围绕太阳公转和地球自转引起的结果。把“在此之后”混同于“由此之故”,常常是引起人们对客观事物因果联系作出错误判断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果联系的另一个特点是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必然的联系。就是说,只要有一定的原因出现,就不可避免地会引起一定的结果出现,这是因果联系必须具备的特征。但是,又不能把一切必然联系都看作是因果联系,数学中的函数关系,虽然反映着现象之间的客观必然联系,但并不是任何函数关系都表示因果关系。例如,在距离=速度×时间(S=VT

7、)这个公式中,速度不变,时间的变化与距离的变化成正比,但时间的变化并不是距离增加的原因,距离的变化,也不是时间变化的结果。两者之间没有先后相继、彼此制约的关系,所以这种联系不是因果联系。可见,因果联系必须是由先行现象引起后续现象的一种必然联系。在两个事物或现象之间,只有既具有时间上的顺序性,又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必然联系,才是因果联系。  2、因果联系的客观、普遍性  因果联系是客观的。因果联系的客观性是指它是客观事物本身所具有的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联系,它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果观念则是人们对客观事物所具有的因果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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