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运河孔雀城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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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充协议出卖人:买受人:买受人自愿购买出卖人开发建设的项目第栋单元层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并与出卖人签订了编号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如下:一、出卖人对买受人的提示:1、在签订买卖合同及本协议以前,买受人已知悉商品房及所在项目取证情况及小区内已建、在建或将建的配套设施、周边市政设施及小区外部公共交通状况等外部环境状况,出卖人也予以了必要提示。2、买卖双方已注意并接受了本协议中涉及的免责或限制各方权利、违约后果、行权期限等重要条款。3

2、、买卖合同及本协议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依据,买卖合同及本协议签署前,买卖双方通过口头、书面(包括预订单或认购协议、选房确认单等)、实物及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说辞、广告、楼书、沙盘、模型、动画、效果图等)所表达和提供的信息以及任一方私自录音的资料等不作为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确定的依据。对买卖合同订立以及商品房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因素,出卖人已向买受人充分提示,买受人已知晓。4、出卖人展示的样板房为空间布局向导、装修装饰和家具摆放示范,并非最终的交付标准或买卖样品。5、凡买卖合同文本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均以本协议约定为准;本协议与网上备案登记的买卖合同如有不一致,以本协议约定为准。6、出卖

3、人的职员或雇员、部门或销售代理机构等对买受人作出的承诺,必须加盖出卖人的公章方为有效,未经出卖人书面授权,前述人员、部门和代理机构等均无权对买受人擅自作出任何允诺,亦无权擅自向买受人收取钱款。7、如为两人或多人购房的,不论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全体买受人共同就全部购房人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任一买受人与出卖人接洽办理所购商品房项下的支付房款、缴纳税费、收房、办理退款、办证等各项手续,对其他共有人均有约束力。8、买受人知悉国家及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产限购及贷款等政策,承诺其向出卖人所提供的户籍、住房、贷款等信息均是完整准确的,并承诺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买卖合同及本协议无法履行给出卖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4、二、通讯方式及送达的约定:1、买卖合同中提及的“通知”指包括但不限于挂号信、快递、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或通过在项目11/11当地主要广电媒体或主要报纸发布公告等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的联络。买卖双方的联络信息以买卖合同首页所记载的通信地址、电话号码、传真或E-mail地址为准。2、如任何一方联络信息有变更,变更方应在变更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一方提供的联系地址不准确或地址变更未及时通知对方而导致其通知未送达的,视为对方已经履行通知义务。3、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采取电话(含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对方,发出时间视为通知到达时间;采用信件通知方式的,在寄出3日后(本市)/7日后(外埠)

5、视为到达。4、若出卖人以快递等信件方式通知买受人时,买受人本人应及时予以签收;若买受人无法签收时,应授权并由买受人同住亲属或小区物业工作人员或买受人指定人员代收;买受人本人拒绝签收、代收人拒绝代收、买受人不按规定自取或信件被退回的,均视为出卖人已履行了通知义务。一、关于“不可抗力”和“免责情形”的补充约定:1、买卖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系指以下免责情形:(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质灾害、恶劣天气等确实影响双方履约的情形;(2)政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实施土地征用或商品房拆迁等实质影响双方履约的情形;(3)甲级和乙级传染病,战争、动乱等明显影响双方履约的

6、情形。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或者由于政府部门、市政公用单位拖延(如水、电、气等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延误及施工现场停水停电等),导致逾期给付房款或交付商品房、登记、备案逾期或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开通使用迟延的,不属于违约情形,履约时间可相应延长。买卖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二、买卖合同第【三】条的补充约定:商品房层高最终以实际交付现状为准,个别户型可能存在局部层高低于标准层层高或存在坡屋顶的情形,买受人对此已提前预见且无异议。三、买卖合同第【四】条的补充约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商品房总价款为价税合计的金额,其中不含税总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增值税为人民币元(大写:元),适用增值税税率

7、为【】%。四、买卖合同第【五】条的补充约定:1、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为预测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合同约定面积”),出卖人在交房时提供经该商品房所在地专业测绘机构测量的实测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实测面积”)数据,该实测面积将作为商品房的产权登记面积。2、买卖双方在交接商品房时应根据实测面积进行结算,当实测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不符时,无论面积误差比绝对值是否超过±3%,买受人均同意不解除买卖合同及本协议,单价保持不变,以实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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