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老师-新讲义医疗损害责任及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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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医疗损害责任及纠纷解决机制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邓利强一、概述(一)、事件回顾1、2009年6月21日南平医闹事件;2、2010年6月10、11日山东齐鲁医院肿瘤中心凶杀案;3、2010年1月31日上海新华医院事件(二)、全国法院处理医疗纠纷数量年度收案数结案数2006102481012920071100910447200813875128582009164481575720101724316959二、医患赔偿法律关系回顾(一)、2002年9月1日前《医疗事故处理办法》2

2、002年9月1日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二)、司法二元化、鉴定二元化的形成(三)、《侵权责任法》出台2008年全国人大决定《侵权责任法》单独立法并把医疗侵权写入本法;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审议通过。三、侵权责任法出台中我们的呼吁四、《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

3、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

4、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

5、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

6、不必要的检查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五、医患权利义务如何理解这一规范第六十二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未尽到该项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断医务人员注意义务时,应当适当考虑地域、医疗机构级别、医务人员职级等因素。《侵权责任法》第一次审议稿(一)医患关系的性质:合同(二)医患合同的特点1、是过程义务不是结果义务恰当、谨慎和当今医学科学发展相适应

7、2、首诊负责 (强制缔约)3、强制医疗 (某些传染病、精神病患者)4、尊重患者的自己决定权 (见知情同意)六、知情同意典型案例分析22岁的李丽云因“受凉后咳嗽,咳痰发热10天,呼吸困难一周,端坐呼吸三天”为主诉于2007年11月21日下午2时50分到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呼吸内门诊就诊,初步诊断为:“重症肺炎,心功能不全”因其病情危重且经济状况不佳,医院决定欠费收入院治疗,入院后为挽救母子生命大夫建议剖宫产手术,家属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手术未能施行。当晚7时25分,李丽云因病情危重,救治无效死亡

8、。(注:上述信息来自媒体)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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