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弱化税制的概念和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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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本弱化税制的概念和防范措施一、概念:企业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例超过最高限度,就是资本结构弱化,简称资本弱化。企业的资金来源,按其性质来划分为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两个部分,即股东投入和对外举借。企业的投资总额是由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构成,在企业投资总额中,债务资本对权益资本比率的大小,反映了企业资本结构的优弱状况。虽然所有者权益和负债都是企业的权益,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企业的债务到期要按一定利率计算并支付利息,可在税前作费用列支,而对企业所有者权益所支付的股息,则是根据企业的盈利情况,按照企业合同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通过,经宣布才能发放,一般不是

2、固定的。二、资本弱化产生的原因企业投资者特别是关联企业或其股东对企业投资时,往往不愿采取权益资本而情愿采取举债融资的形式,原因有三:(一)是利用资本弱化作为避税手段7从税收的角度来考察,按照各国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权益资本是以股利的形式获得报酬,是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它并不影响企业应税利润的减少;而债务资本支付的利息,一般都是作为一个费用项目在税前列支,减少了企业的应税所得额,从而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正是由于这两种资金来源所支付的利息和股息在税务上的处理不同,就会使资本弱化成为一种避税手段。(一)是股息要承担双重征税分配给权益资本的股息,一般要征两次税,一次是

3、在利润分配前作为企业的利润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另一次是分配后作为权益资本所有者的股东的股息收入征收一次预提所得税。在没有实行归集抵免制的国家,由于存在这种经济性的双重征税,将更促使投资者宁愿举债融资,而不愿以权益资本形式对企业投资。实例股权资本1000万借贷资本1000万应税利润150万利润150万支付利息100万应税利润50万应纳公司所得税(40%)60万应纳公司所得税(40%)20万7公司税后净利润90万公司税后净利润30万股息90万利息100万预提所得税(5%)4.5万预提所得税10万净股息可分配85.5万净利息90万在来源国承担的税负总计:64.5万在

4、来源国承担的税负总计:30万税后所得ResState:85.5万税后所得ResState:90万来源国:30万总计:120万120—85.5=34.5万(一)是可以减少投资风险所有者权益是投资者对企业净资产的要求权,而负债则是企业对债权人负担的义务。企业对债权人必须定期支付举债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但股东投入的资本金,只有在企业按照合同或章程规定结束营业或破产清算等情况发生时,才根据企业资产偿还债务后以后的清理情况予以归还。三、资本弱化对所在国经济的影响7企业的债务资本对权益资本的比率如果合适,资本结构达到优化,就可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周转的资金需要。假如债

5、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例超过限度,即在资本弱化的情况下,由于举债过多,利息负担沉重,必然资金周转困难。更重要的是一个债台高筑的企业,资信降低,一旦资金周转链条中断、失灵,就会丧失偿债能力,而濒临破产,给所在国经济社会造成严重影响。四、各国对资本弱化的防范措施对利用资本弱化进行避税,减少了所在国的应税所得,许多国家对此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那就是建立资本弱化税制。所谓资本弱化税制就是规定企业通过举债融资借入的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例,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得在税前列支,以防止企业的避税。在各国的资本弱化税制中,比较通行的预防措施有两个:一是对支付的利息运用“独立企业

6、原则”,所谓“独立企业原则”是着眼于公司的每项借款,对每一项借款参照借款条件,如支付利息的条件,利息的高低,风险的分担等,判断该项借款是不是代替投资的贷款,美国、德国的税法就是属于这一类。二是对债务资本对权益的最高比率的限制,也即是将从国外股东等的借款与所持股本进行比较,借款超过资本一定限度时,对超过的部分支付的利息不允许作为费用列支。各国对负债与资本的法定比率的规定彼此各异,如:美国、法国的比率是1.57:1,加拿大、新西兰、日本、韩国是3:1,澳大利亚原来是3:1,96年开始是2:1,捷克是4:1,德国是9:1,另外还有一些特殊的比例。五、中国对资本弱化

7、问题的相关法规关于资本弱化税制中国目前税制尚未有相关法律、法规,但是2000年在汕头召开的全国涉外工作会议上,总局国际税务司张志勇司长作了全面的介绍,并要求把它作为以后反避税工作的重点问题来研究,眼前,由于全国各地对引进外资采取积极鼓励和保护的态度,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税务机关对于在引进外商投资项目时,对这种资本弱化税制的重视不够,相信在不久将来在《中国转让定价指南》会加以规定。为了正确处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之间的比例关系,1987年3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明确了

8、合营企业注册资本(权益资本)与投资总额之间比例,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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