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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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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国际投资法周超2009Questions:Whatisinternationalinvestment?Howtoinvestabroad?第一节国际投资法概述一、国际投资概述(一)国际投资的基本概念 国际投资是一种超越国界的资本活动,是投资者为获取预期收益而从事的跨国或境外的资本交易活动。这里的资本,是指有形资本和无形资本,包括资金(货币、黄金等)、机器设备、劳动力、债权、技术秘密、专利、商标、特许权、有价证券,以及其他能兑现的权利等。(二)国际投资的类型1、政府投资和私人投资 政府投
2、资一般是指国家公共机构或国际公共机构的投资。国家公共机构不仅包括中央政府,也包括地方政府或特别行政区政府,在有些情况下还包括政府通过国家企业进行的对外投资活动。在国际投资活动中国际私人(私企业)的投资活动是最为活跃的。2、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一般按国际收支统计分类的规定,一年以内的债权被称为短期投资,一年以上的债权、股权以及实物资产等被称为长期投资。国际间接投资是指一国私人或政府对外国私人或政府的股票和其他证券投资或贷款等,也包括国际金融组织对各国私人或政府的贷款等。也就是说,投资者不参加企业经
3、营管理,也不享有企业的控制权或支配权,而仅以其特有的能提供收入的股票或证券进行的投资。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间接投资的主要区别在于对企业有无经营控制权。二、国际投资法的概念渊源与作用(一)国际投资法的概念 国际投资法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分支之一,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投资法有如下特征:1、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国际投资关系,仅限于国际私人投资关系。2、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3、国际投资法既包括国内法规范,也包括国际法规范,两者相互补充,构成统一的国际投资法律体系。国际
4、投资法的渊源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其他渊源国际投资法的体系包括资本输入国吸收外资的法制和资本输出国对外投资的法制等国内法规范以及各国间签订的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双边条约、区域性多边投资条约和世界性多边投资条约等国际法规范。1、世界性多边投资条约MIGA《华盛顿公约》WTO(TRIMS,GATS)MAI2、区域性多边投资条约(NAFTA)3、双边投资条约4、国际习惯法以及国际组织的决议和制定的有关指南、守则5、资本输入国吸收外资的法制6、资本输出国的对外投资法律三、建立国际投资新秩序的法律问题(一)关于外国
5、投资者待遇标准问题外资待遇又称国际投资者待遇,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投资)在东道国从事投资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状况,它明确了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标准、投资及其收益等管理上的保护程度,以及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征用投资财产时的补偿标准等。外资待遇体现于各种双边国际投资条约、区域性投资条约和全球性投资立法中,是这些国际投资立法的重要部分,是国际投资立法的核心条款。目前关于外资待遇的标准在各种投资条约中主要体现为四种:国际标准、公平与公正待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二)特许协议的法律问题
6、特许协议是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签订的通常为自然资源的开发或公用事业的建设为目的的一种协议,这种协议历经百年并且不断演变,至今还是现代国际投资关系中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特许协议的名称繁多,如国家契约、经济发展协定、开发协定、投资协定、跨国协定、准国际契约等。从这些纷繁的名称可以看出,围绕着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的争论也一直延续到现在。(三)国有化及补偿问题国有化、征收及其补偿问题历来是国际投资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也是南北双方存在激烈争议和深刻分歧的问题。所谓国有化(nationalizatio
7、n)是国家对原属私人或外国政府所有的财产,采取收归国有化的强制性措施。国有化问题,既关系到资本输入国的主权问题,又关系到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安全与利益,因而一直是国际投资争议中最突出的问题。国有化的合法性问题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一直存在着尖锐的对立。关于国有化的补偿标准,国际上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观点:全部赔偿、不予补偿和适当补偿。5、投资争议解决与卡尔沃主义国际投资争议,或称跨国投资争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国际投资争议包括任何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的自然人、法人或外国政府、外国公司机构因国际
8、直接投资及国际间接投资而引起的争议,狭义的国际投资争议仅涉及因私人直接投资而引起的各种争议。 解决投资争议的方法,既有政治的手段又有法律的手段,既有国内解决又有国际解决。实践中,具体的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方法除了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谈判或协商外,主要包括斡旋、调停、调解、外交保护、东道国当地救济、外国法院诉讼、国际商事仲裁等,综合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即非司法方式、准司法方式及司法方式。外交保护是指当本国国民在国外遇到损害,依该外国国内法程序得不到救济时,本国可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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