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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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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法合同法合同的变更1合同的转让2合同的消灭3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指合同主体和内容的变更,前者指合同债权或债务的转让,即由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替代原债权人或债务人,而合同内容并无变化;后者指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变化。狭义的合同变更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含义:合同变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和更改,即权利和义务变化的民事法律行为。各国对于合同变更的基本规定大陆法大陆法系的民法理论,其理论上没有合同变更这个概念。相似的概念是合同的更改。合同的更改,是指以消灭旧债,另创新债以代替旧债的行为。英美法英美法理论没有合同变更的概念,也没有合同更改的概
2、念,而是使用债务更新这个概念。债务更新,是指总是存在一个先前的债(不论是实存的不是被主张的),这个债要被消灭并由新的债取代之。通常,只有当替代合同涉及到至少一个新当事人时,才使用该概念。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变更须具备以下条件: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双方的协商或者法律的规定改变原合同关系的内容。2.合同变更须依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者依法律的规定,并通过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发生合同变更,主要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3.合同变更必须遵守法定的方式。我国《合同法》第77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
3、其规定。”4.须有合同内容的变化。合同变更仅指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变更必须是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变更后的合同关系与原合同关系应当保持同一性。《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3.10规定:对于因错误、欺诈、胁迫以及重大失衡而订立的合同,受害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依有权宣告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法庭可以变更该合同或其条款,以使其符合公平交易的合理的商业标准。合同变更的效力合同变更的实质在于使变更后的合同代替原合同。因此,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合同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合法性
4、。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原则上,提出变更的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因合同变更所受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合同变更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变更合同必须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当事人不能单方变更合同,否则就构成违约。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都构成合同内容的变更。合间中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条款的变更都属于合同变更。有的合同变更还需履行批准、登记手续。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7条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经营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否则推定为未变更,仍按原合同履行。合同当事人达成变更合同的协议后
5、,按变更后的内容履行。案例:保险公司该不该赔?2006年6月25日,闫某(化名)在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货车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保期一年。2006年10月13日,闫某将货车转让给吴某(化名),但未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2006年12月15日18时许,原告吴某的驾驶员张某某驾驶该车在高速发生连环追尾事故,造成三辆车不同程度损坏,一人轻伤,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吴某的货车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接到吴某报案后,在2006年12月18日14时就此次事故出具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出险通知书、索赔申请书的格式文本及一份定损告知书。200
6、6年12月21日,闫某和吴某到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将被保险人变更为吴某。2007年3月30日,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以“出险时该车已转卖,未到我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为由,拒绝向原告吴某赔偿。由此双方产生纷争。原告吴某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医疗费共计17142.60元。解决方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闫某在保险期内将保险标的货车转让给了吴某,该转让行为导致了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该车附随的保险利益也随之转移给了吴某所有,故吴某受让该保险车辆的行为,在事实上产生了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的变更。因本案中被保险人的变更并未明显增加保险公司的风险
7、,故对保险公司并无不利,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内容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的转让含义: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即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及合同义务的承担。合同权利的转让英美法英美法原则上承认债权转让,但对某种具有个人特色的合同权利不能转让,如果属于提供个人劳务的合同权利,除非经当事人的同意,否则不能转让。中国法我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大陆法大陆法认为,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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