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二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专题二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ID:38740532

大小:27.0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9-06-18

专题二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及法律责任_第1页
专题二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及法律责任_第2页
专题二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及法律责任_第3页
资源描述:

《专题二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及法律责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专题二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及法律责任学习要点:1、消费者享有哪些基本权利?2、为维护消费者上述权利,经营者须承担哪些义务?3、经营者违反上述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一、安全权――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的义务(第18条)――提供安全的商品和服务的义务(安全保障义务)(1)危险警示义务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

2、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如:药品;游乐场的警示  (2)缺陷报告与预防义务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缺陷产品召回)Video1,2:丰田召回事件*经营者违反此项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导致他人伤害的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

3、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2)导致他人死亡的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经营者主要从三方面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1、商品或者服务本身的安全;2、场所设施的安全;3、防范外来侵害。案例1:商品缺陷致人死亡的责任(VCD)案例2:服务场所不安全致人死亡的责任2002年8月1日晚,中央电视台《夕阳

4、B>红》栏目的女主持人沈旭华和朋友们相约在安贞桥旁边的浙江大厦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吃饭。沈旭华亲自订了12号包间,该房间在二楼,邻近消防通道。当大家落座正要点菜之际,沈旭华的手机响起,即边接电话边走出包间,来到了包间斜对门三、四米处的木制消防通道门旁,后不见踪影。经寻找,发现沈旭华坠落楼下,经抢救无效身亡。经北京市公安局鉴定为高坠死亡。原告沈旭华家属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沈旭华坠楼身亡是由被告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和被告北京市京浙宾馆使用不合规范的工程且没有在危险地段设置警示标志而造成的。两者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因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

5、偿交通费、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等246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生记公司作为餐饮行业的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服务,但存在过错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被告京浙宾馆的过错行为与沈旭华坠楼身亡事件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二被告对沈旭华坠楼身亡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消法》的规定,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沈旭华家属法医鉴定费、丧葬费、交通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共计68,439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8万元、赡养费72,000元、抚育费67,200元。预习:分组讨论问题:消费者在消费场所遭受外来侵害,由谁承担责任?案例:原告:廖某被告:某大酒店原告廖某及朋友一行两人入住被告某大酒店(三星级),

6、12月3日上午9时许,原告及朋友等人因琐事与酒店住客林某等三人在酒店大堂门口发生争执,双方随后打斗起来,并追赶到酒店大堂内,在场的保安遂作口头劝阻,但见林某等四人手持棍棒,动作凶猛,未敢拦阻,于是拨打110报警。后来原告及朋友等人被追赶至酒店的停车场,原告被棍棒打倒卧地,林某等人遂逃逸。尾随而至的保安拨打120急救电话,原告左眼球损伤严重,经治疗后法医鉴定为重伤,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生活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5万元。由于案件至今未告破,廖某于是把酒店推上被告席。廖某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安全权,酒店应该保障消费者的安全,但在原告遭到他人殴打、面临生命危险的时候,在

7、场的保安并没有及时拦阻,若拦阻得力,原告就不会遭受重伤且犯罪嫌疑人也不会顺利逃逸。因此,被告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被告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无明文规定餐饮经营者有保护消费者免受第三人侵害的法定义务。对于发生的打斗事件,店方也无法预料,由于犯罪嫌疑人手持棍棒,打斗凶猛,保安不可能冒着生命危险前去拦阻,而是及时拨打了110和120,已经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应等刑事案件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