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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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草拟稿)为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切实做好我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09】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实施范围和时间(一)实施范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承担九年义务教育责任的普通小学、普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的2009年1月1日及以后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达离退休年龄未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留任的人

2、员除外)。特殊教育学校、完全中学学校中从事义务教育的正式工作人员也纳入实施范围。(二)实施时间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7(一)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人事局、县财政局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我县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我县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

3、,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在县人事、县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县教委核定具体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保持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三、绩效工资的分配(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1.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按月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立岗位津贴和农村学校教师津贴,标准分别由县人事局、县财政局、县教委确定。岗位津贴标准按照岗位层次分别确定(具体标准附后)。农村学校

4、教师津贴标准为:一类学校每人每月42元;二类学校每人每月67元;三类学校每人每月83元;四类学校每人每月100元,执行范围为所有执行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正式在职人员。72.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实际贡献等因素。县教委在县人事、县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学校的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考核情况,综合考虑人员构成、事业发展、岗位调协等因素,核定各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学校在县教委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在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内部分配方式和办法。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教

5、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小学班主任津贴总量按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人均水平的43%×所在学校班主任人数的办法提取,初中班主任津贴总量按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人均水平的45%×所在学校班主任人数的办法提取。各学校对班主任绩效考核结果分一至四等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分别为1.2分、1.1分、1分、0分。班主任津贴按考核结果的分值计发(具体公式为:班主任津贴=所在学校班主任津贴总量÷所在学校班主任考核等次总分值×班主任考核等次分值)。(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县教委要制定

6、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所属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考核,并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三)学校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方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县教育委员会批准,并在本校公开。7(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我县统一的规定执行。其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县教委在县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奖

7、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按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1.5倍提取,并统一考核统筹发放。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分别为1.6分、1.2分、0.6分、0分,按考核结果的分值计发(具体公式为: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全县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全县校长考核等次总分值×校长考核等次分值)。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不再参加学校内部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与分配。特殊教育学校校长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绩效工资政策实施范围。完全中学校长暂不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绩效工资政策实施范围。四、相

8、关政策(一)2005年6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如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之外的,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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