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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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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准入、配租、租赁、退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
2、准组织建设,或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 第四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审计、地税、金融、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采取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企业共同投资建设、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按照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划块配建、鼓励企业和
3、其他社会资本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投资建设等多种模式建设,以及通过购买、改建、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多渠道筹集。 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等规定,
4、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准入、配租、租赁、退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 第四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审计、地
5、税、金融、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采取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企业共同投资建设、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按照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划块配建、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投资建设等多种模式建设,以及通过购买、改建、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多渠道筹集。 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6、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准入、配租、租赁、退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
7、,面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 第四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审计、地税、金融、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采取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企业共同投资建设、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按照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划块配建、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投资建设等多种模式建设,以及通过
8、购买、改建、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多渠道筹集。 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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