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条例法与预防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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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政府信息公开看我国构建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势在必行叶晓辉*陈叶雨*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施行(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它是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阳光政府”从此成为一种刚性的法治要求。  法治的根本精神是使政府的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必须公开它所掌握的信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以便于了解和监督政府的行为。然而,笔者以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效实施只是为我国建立“阳光政府”有法可依的第一步,要真正

2、打造人民信任的“阳光政府”,关键是要制定《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开法》,实行政府官员财产收入申报的信息依法公开,并以此构建政府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从源头预防职务犯罪、遏制腐败,更好的体现政府权利受人民监督,受法律制约的法治的精神。腐败总是在不公开中进行的,权力的暗箱操作是腐败产生的温床。政府秘密越多,信息越垄断,权力寻租的空间就越大,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欺诈失信等腐败现象,大都是“暗箱操作”,公职人员的财产收入不公开,则为其利用职权大肆受贿、索贿提供了方便,是我国很多为己谋利的官员“习惯”信息

3、能不公开就不公开的原因之一,也是职务类犯罪高发主要根源。诸多官员腐败案件表明:我国官员的不当*作者简介:陈叶雨,女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律系07级本科生。叶晓辉,女,金陵科技学院幕府校区人文学院法律系副教授,从事民法学研究。获利在法律上约束就要比其他国家的官员宽松,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开无法可依,或流于形式,其中,某些官员一旦东窗事发,被查获的珍贵名玩、华屋美舍、名贵烟酒以及数以千万计的来源不明财产等等,按照他们的正常收入,是无法聚敛起如此财物,这实际上是纵容贪赃枉法风气盛行。因此,我国依法建立公职

4、人员财产收入申报制度刻不容缓。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遏制腐败,真正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得以实际的贯彻落实。世界各国的经验证明,建立阳光政府、法治政府就必须建立与完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它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政府公职人员廉洁、依法履行职务的保障。早在230多前,瑞典就制定了“公职人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又称为“阳光法案”。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政府行为道德法》,明确规定包括总统在内的公职人员,均需申报自己和配偶及受扶养子女的财产状况,并按规定程序提交财产状

5、况的书面报告。与此同时,泰国、墨西哥、新加坡、韩国、俄罗斯、尼日利亚等国也都不约而同地实施了财产申报制度。到了今天,这一制度早已是世界各国政府预防腐败,建立法治政府“通用利器”。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表明我国政府打造一个“透明开放”“还权(知情权)于民”政府的决心。“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一旦成为政府部门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不公开信息的违法者将被诉,这对公共权力的寻租带来多么强有力的制约。同样,建立政府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政府公职人员财产由预防职

6、务犯罪专门机构、公众与媒体进行有效的监督,这将带来更强烈的震慑力,促使政府公职人员廉洁自律,必须考虑自身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要求,迫使政府公职人员切实加强作风建设,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至于陷入集体腐败网络之中,对改善政府形象,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公开行政和透明行政,为建设廉洁“阳光政府”创造主体性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开法》都是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遏制腐败的良法。在这些法律规定面前,感到最不自在、最受约束的,无疑将是各级政府官员。实际上,世界各国推动信

7、息公开和财产申报公开立法的历史经验均证明,政府信息公开和官员财产申报公开面临的最大阻力不是别人,正是政府自身。因为信息被垄断的程度越高,官员的财产收入来源及数量越不公开,则官员们享有的自由裁量权与利用职务寻租获利的欲望就越大,利用职务犯罪的机率就越高,对构建法治政府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性就越大。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现在,值得让人欣慰的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效实施了,尽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以法规形式出台,法律效力级别较低,适用的范围有限,但至少对政府官员垄断信息而享有的自由裁量权有了法律约束,

8、它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重要举措。笔者更期待,国家立法机关能够抓住《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效实施的契机,尽快制定出一部符合我国国情、体现民众意志、能操作能执行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开法》,以进一步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长效实施,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造福苍生,真正推动我国的法治政府与“阳光政府”建设与完善,不让《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沦为“美丽的花瓶”,更不让人民所期望的法治“阳光政府”成为虚无缥缈的“海市蜃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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