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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专利保护条例[已被修正]

辽宁省专利保护条例[已被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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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专利保护条例[已被修正]发文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8-9-25执行日期:1999-1-1失效日期:2002-4-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利活动管理第三章专利案件管辖第四章专利纠纷的处理第五章冒充专利行为的查处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专利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专利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2、。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主管专利的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机关,依法实施专利保护,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各级科技、经贸、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国有资产管理、公安、海关、商检、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配合专利管理机关做好专利保护工作。第四条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冒充专利行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专利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身份证件。第二章专利活动管理第五条单位或者个人的发明创造,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内、国外申请专利。申请专利之前,与发明创造技术方案及其专利申请有关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3、第六条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广告等传播媒介宣传、推销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提供该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专利证明文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销售、仓储、运输、宣传、展示等场所和设备,为他人的专利侵权、冒充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第七条实施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贴附由省专利管理机关监制的专利防伪标识。第八条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申请有关部门实施保护。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从国外引进技术、设备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利检索。第十条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单

4、位在法人变更、终止及产权变动、专利权质押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专利资产的评估由依法取得专利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第十一条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地区专利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第三章专利案件管辖第十二条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冒充专利行为(以下简称专利案件),应当遵守本章关于管辖的规定。第十三条省专利管理机关管辖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和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的专利案件。市、县专利管理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发生的专利案件。未设立专利管理机关的市、县发生的专利案件,由其上级专利管理机关管辖。第十四条两个以上专利管理机关都有权管

5、辖的案件,由最先立案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有管辖权的专利管理机关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其上级专利管理机关指定管辖。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专利管理机关指定管辖。第十五条专利管理机关发现所受理的专利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专利管理机关或者报请上一级专利管理机关指定管辖。第十六条专利管理机关立案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专利管理机关立案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专利管理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专利管理机关;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予以驳回。第四章专利纠纷的处理第十七条当事人对下列专利纠纷

6、,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一)专利侵权纠纷;(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纠纷;(三)职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酬纠纷;(四)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实施发明的费用纠纷;(五)其他可以由专利管理机关调解或者处理的专利纠纷。除第三项外,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八条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请求人是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理由及证据;(三)属于专利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和受理事项;(四)当事人之间无仲裁约定并且任何一方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的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

7、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其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应递交书面请求书,并按被请求人人数提供副本,同时提交有效专利申请受理书、专利证书或者专利权法律状态的证明。第十九条专利管理机关收到请求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同时指派专利执法人员组成专利纠纷处理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书面通知请求人不予立案并说明理由。第二十条专利管理机关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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