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出口加工区拓展功能业务操作细则

淮安出口加工区拓展功能业务操作细则

ID:38717710

大小:44.0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9-06-18

淮安出口加工区拓展功能业务操作细则_第1页
淮安出口加工区拓展功能业务操作细则_第2页
淮安出口加工区拓展功能业务操作细则_第3页
淮安出口加工区拓展功能业务操作细则_第4页
淮安出口加工区拓展功能业务操作细则_第5页
资源描述:

《淮安出口加工区拓展功能业务操作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附件1淮安海关关于淮安出口加工区拓展功能业务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规范淮安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国务院389号令)、《海关总署关于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等功能海关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函[2009]49号)、《海关总署关于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7]168号),借鉴已试点出口加工区的有效做法,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第二条物流区内仓储物流企业可以接受来自境内区外、区内、境外以及其他特殊监管区域

2、和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简称“区间”)的货物,也可以向境内区外、区内、区间、境外进行配送。区内生产型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或售后服务需要,可将未经实质性加工的货物运至境外、境内区外、区内以及其他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但除提供售后服务的配件和零件外,不得从事无相关原材料的买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加工区。第三条维修区内依法成立的专业维修企业以及生产型企业可从事国产(包括港、澳、台地区)出口产品的售后维修业务。海关应加强对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管理和核查,严禁企业开展以拆解和翻新为目的的维修业务。在出口加工区维修的国产出口货物以及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

3、角料、残次品、修理替换原材料,原则上应复运出境,并按报验状态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在境内区外销售。第四条研发区内生产型企业可开展研发业务,区内也可设立专门研发企业从事研发业务。区内企业研发业务应实行“专料专用、专帐专管”。海关对研发企业按照“提前报备、实地核查、工单核销、个性化通关”的原则进行管理。第五条检测区内生产型企业可从事检测业务,区内也可设立专业检测企业。被检测货物的来源可以来自境内区外、区内、区间、境外。区内企业开展检测业务不得耗用保税料件,不得以开展国内产品检测的名义变相进行企业内销产品的维修。第二章拓展物流功能第六条企业准入区内仓储物流企业或生产型企

4、业拓展保税物流业务必须经管委会审批同意,并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备案同意后,方可开展此项业务。区内仓储物流企业或生产型企业应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仓库必须符合海关相关的监管规定要求。第七条海关资格审批区内企业开展拓展保税物流业务,应向海关主管备案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单证:1、企业申请书2、管委会批件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仅需区内仓储企业提供)4、仓库租赁合同或自建仓库证明(仅需区内仓储企业提供)5、海关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材料海关审核以上材料,并验库合格后,可允许企业开展拓展保税物流业务。第八条电子帐册的设立区内仓储物流企业

5、应当设立保税物流电子帐册,将保税货物纳入帐册管理。区内生产型企业开展保税物流业务,可根据需要单独设立保税物流帐册。区内企业可根据需要在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帐册之间进行调拨,调拨报关手续须在当月完成。但以生产加工为目的从国内采购入区的、已享受免征出口关税和按法定增值税率退税优惠的料件不允许转入保税物流帐册。第九条电子帐册料件、成品项备案1、仓储企业货物从境内区外、区内、境外运至仓储物流企业时,应在保税物流电子帐册料项中备案。仓储物流企业向境内区外、区内、境外配送货物时,应在保税物流电子帐册成品项中备案。2、生产型企业保税物流货物从境内区外、区内、境外运至区内生产型

6、企业时,应在电子帐册料件项中备案。区内生产型企业将未经实质加工的货物运往境内区外、区内、境外时,企业应在保税物流电子帐册成品项中备案。第十条进出境通关从境外进口的申报规范。申报监管方式为5033(区内仓储货物)。出口到境外的申报规范。不论是否经过简单加工,均按监管方式5033向海关申报。退到境外的,申报监管方式为0664(进料料件复出)。第十一条进出区通关从区外进口的申报规范。从特殊监管区域、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境内区外入区的货物,申报监管方式为5000(料件进出区)。从区内运至区内仓储企业或生产型企业时,申报监管方式为5000。区内仓储物流企业向境内区外、区内

7、配送或区内生产型企业将未经实质性加工的货物运至境内区外或区内时,申报监管方式为5100(成品进出区)。第十二条电子帐册核销区内自开展出口加工业务或仓储业务之日起,每半年持本企业帐册和有关单据,向主管海关办理一次核销手续。进入加工区的货物,在储存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短少、损毁的,区内生产型企业或仓储物流企业应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主管海关,并说明理由。经海关核实确认后,准其在帐册中减除。第三章维修业务第十三条企业准入区内生产型企业或专业维修企业(以下统称“维修企业”)开展维修业务,必须经管委会审批同意,并向海关提出申请,经主管海关备案同意后,方可开展此项业务。

8、区内维修企业应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