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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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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思考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事故多、伤亡大、经济损失严重,尤其是重、特大事故频繁发生,社会反响强烈。如何有效地遏制重、特大伤亡事故,探索实现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有效形式,规范各类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从事故中汲取经验教训,落实安全措施,强化安全生产,已是保障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进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一、我国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现状我国现行伤亡事故调查处理主要是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第34号令)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令)。事故等级分为轻伤、重伤、死亡、重大死亡和特大死亡事故。事故调
2、查处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
3、大事故调查组。特大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所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计划综合部门、劳动部门等单位派员组成。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和特大事故都应邀请人民检察机关派员参加,还可以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死亡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的界定,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劳办发[1993]40号)的解释,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特大事故按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安字[1989]12号)和《特别重
4、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劳安字[1990]9号)有2种解释,一种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为特大事故;另一种取决于不同行业一次死亡人数在30或50人以上的事故,或不造成死亡但是一次造成100人以上急性中毒的事故,或既不造成人员死和伤但是按不同行业一次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或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事故批复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特大事故批复结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1996]60号)和各地地方法规施行。轻伤、重伤、死亡事故一般由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政府授权的劳动部门批复。重大事故一般由地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劳动部门批复。特大事故由劳动部
5、代表国务院批复。国家政府机构改革后,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和国家安全监察的职能划转国家经贸委,事故调查处理和批复的职责由国家经贸委承担。二、现行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法规不完善。主要表现为,一是事故等级界定依据不统一,重大以下的各类事故界定标准依据的是人员伤亡情况,而特大事故界定标准既考虑人员伤亡情况,还考虑到经济损失,以及不同行业的特殊性;二是事故等级界定法规解释矛盾,34号令已明确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为同一个概念,而后解释却出现不同概念的两种解释;三是事故批复内含和程序规定不清,事故批复应包含事故性质认定和责任人的处理决定,而现行做法将其一分
6、为二,安全行政监督部门代表政府批复,只是一个程序性和事故性质认定的批复,监察部门对事故责任人处理意见进行批复,2个批复独立行文,安全行政监督部门代表政府批复权威性不强;四是对个体经济、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类别调查处理缺少法律依据。2、事故调查组织形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成份和组织形式的多样化,企业逐步向无主管部门过渡,发生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劳动、公安、监察、综合计划部门,以及邀请工会,检察机关共同组成事故调查组已难以实施。3、事故调查效率低下。由各部门派员组成庞大的事故调查组,多则近百人,出于种种原因,往往各持已见,难以统一意见
7、,事故调查有的长达1个多月,给地方政府和企业增加了沉重的负担。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交叉。世界各国安全监察普遍采用“三E原理”,体现了对人、机、环三者安全监察的完整性和统一性。而我国政府机构改革后,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分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由国家经贸委承担,职业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由国家卫生部承担,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女工和童工保护、劳动工时监督管理职责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承担。企业一旦发生事故,在原因尚不清楚时,事故调查处理既可能出现空档,又可能造成重复,难以发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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