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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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若干问题探讨XXX  提要 结合设计实践,将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时遇到的问题提出并加以探讨,以利今后规范的修订和设计参考。  关键词 建规 问题 探讨DiscussiononNationalNormofBuildingFireSystemDingGuochen  Abstract:ProblemsraisedincarryingouttheNationalNormofBuildingFireSystem(GBJ16-87)arediscussedforreferenceofthedesignersandrevision

2、ofthenorm.1 规范的编制应力求与其它规范统一  翻开每一本规范都不难发现,在规范的总则中总是有这样一句话“……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简称《建规》)也不例外,其第1.0.4条就是这样一句话[1],这似乎成了一句套语,试想,如果其他现行国家标准规范与此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或矛盾时又如何执行呢?笔者在设计实践中曾多次遇到此类事情,举例说明:  例1,《建规》第8.2.7条“总容积超过5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或单罐容积超过20m3的储罐,应设置固定喷淋装置”。而《石油

3、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简称《石化规》)第7.9.2条却规定“液化烃储罐容积大于100m3时,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当储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m3或储罐设有隔热层时,可不设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2]。其不同之处,是《建规》以20m3为分界点决定是否设置固定式喷淋冷却,而《石化规》却以100m3为分界点,且《建规》中并没有指出在保温情况下如何处理,而《石化规》却指出了保温情况下可不设固定喷淋装置。还有,当储罐容积为400m3时,如果按《建规》第8.2.7条规定,移动冷却水量不应小于30L/s,如果按《石化规》第7.9.5条规定,移

4、动水量则不应小于45L/s,等等,由于这些规范的不一致,会给设计者带来疑惑,以至感到无所适从。  例2,消防冷却水量的计算标准,《建规》和《石化规》、《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简称《油库规》)、《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93)(简称《原油规》)的规定亦不一致,当储罐设置固定式水喷淋冷却时,由于其供给强度不同,计算出的消防水量亦不同。上述规范的固定式冷却水供给强度分别见表1和表2。按表1和表2的规定分别进行比较,可得如下结论:对着火罐而言,当罐壁高度h<12m时,按表1计算的水量比按表2计算的水量大,反之,按表1计算的水量比

5、按表2计算的水量小;对相邻罐而言,按表1计算的水量总是比按表2计算的水量大;通过计算还可得出总水量的比较,当罐壁高度h>17m,其储罐公称容积大于等于20000m3时,按表2计算的总水量比按表1计算的总水量大。表1 《建规》规定的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项目供水范围供水强度/L/(s.m)着火罐罐周长0.5邻近罐罐周长的一半0.5表2 《石化规》等规范规定的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项目供水范围供水强度/L/(min.m2)着火罐罐壁表面积2.5邻近罐罐壁表面积的1/21.0例3,《建规》第8.2.5条注(4)规定“地上储罐的高度超过15m时,宜采用固定式冷却”,而《石化规

6、》第7.3.8条注(2)规定“罐壁高度高于17m的储罐,不宜采用移动式冷却”,笔者认为,两者有着很大的差异,并且前者“地上储罐的高度”不明确,因其没有说明是指罐壁高度还是指包含罐基础和罐顶的高度,应以罐壁高度为准进行规定。  例4,《建规》第8.2.5条注(5)规定“相邻储罐超过4个时,冷却水量可按4个计算”,而《石化规》第7.3.8条规定“当相邻储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量可按3个罐的用水量计算”,类似上述的不同之处有很多,这就给设计人员执行规范带来许多困难,感到无所适从。笔者在设计审查会中曾与消防审查机关的有关人员就此作过多次探讨,说法不一,有人说应以《建规》

7、为准,因其是“母规”,有人说“哪个严执行哪个”云云,建议编者在修订时要兼顾各规范,力求使各规范对同一内容的规定尽量统一,或者在总则中规定,当《建规》与其它规范不一致时,应首先遵循哪一规范及遵循规范的原则。2 固定灭火装置的内容应充实和明确  《建规》第八章第七节为固定灭火装置,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内容亦应充实,该节仅规定了闭式喷水、水幕、雨淋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喷雾、二氧化碳、蒸汽等灭火系统,而对低倍数泡沫、高倍数泡沫、干粉、烟雾等灭火系统的应用场所没有作出规定,虽然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简称《低倍规》和《中倍数、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简称《高倍

8、规》)中规定了系统的适合范围,即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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