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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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工企业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现金管理   第一条公司财务部必须加强库存现金的限额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及时存入银行。收款处当日收到的现金必须全部存入银行,并经财务部销售会计核实确认。在银行上门收存后,收款处原则上不再收取现金。   第二条现金使用范围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下列事项使用现金结算。   1、支付工资及各种工资性津贴、奖金。   2、支付员工差旅费、交通费、

2、邮费、资料费、劳保福利费,向个人支付的劳务费。   3、银行转账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4、办理转账结算不便的其他经济事项。  第三条库存现金限额规定    根据公司零星开支所需资金情况,库存现金限额为3万元之内,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送存银行。  第四条办理现金收支的规定   1、现金收入必须及时送存银行,办理结算手续。   2、严格执行公司货币资金支付制度和授权批准程序,做到收有凭,付有据,并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   3、收到假币和现金短款由经办人自行负责,全额赔偿。在规定赔款期内未赔付公司

3、的,取消逾期未赔付期间奖金,扣发工资冲抵,所欠款额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标准扣收利息,对于拒不赔付的视为侵占公款追究法律和经济责任。   4、严禁将公司现金携带家中存放保管。   5、不准以白条充抵库存现金。   6、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严禁对外单位和非本公司员工出借货币资金。   7、逾期十五天未结清的借款、销售货款、各种赔付款及其它公款,一律按挪用公款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惩处。   第五条借款管理   1、下列情况可办理借款   (1)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或零星采购物资。   (2)供销人员、驾驶

4、员核定范围内的备用金。   (3)需住院治疗的工伤员工。   (4)其它需预先借款的零星事项。   (5)各项借款由部门领导和财务部负责人审核,预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当次报销金额的20%,否则,造成损失其签字审核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有借款员工出差返回或采购物资结束,必须在七日内办理还款手续,逾期未归还的给予200-500元扣款,取消逾期未归还期间奖金。并扣发工资冲抵借款,所借款额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上浮50%扣收利息。     3、出纳人员在办理有借款员工的报销业务时,不扣收借款,造成损失的

5、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二章 银行结算及账户管理   第六条财务收、存款管理。    1、财务部设专人办理银行收、支业务,必须以款到账户作为办理银行收存款业务的依据。    2、收取的支票、汇票必须等款到账后,方可办理银行收、存款结算。    3、银行承兑汇票原则上不予受理,特殊情况需要受理的,必须经供销和财务分管领导同意,并到银行辨别、查询真伪以后,由银行出纳建立备查登记薄,按照收到的时间、单位、金额、出票日期、到期日期详细登记,并负责保管,办理有关结算手续。销售货款收取大额承兑汇票需报董事长同意。  

6、 第七条支付款项的管理。    1、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和公司支付款项的授权批准程序,办理银行收付款业务。    2、财务往来账目结算必须做到日清月结,财务部要按月进行往来账目结算检查,对客户往来帐目核实清楚,并向财务副总经理汇报。   第八条账户管理    1、财务部必须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2、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交财务部

7、长签字确认,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要加强经营活动中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与银行结算有关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第十条各种银行票据的购买必须由出纳人员亲自办理。   第十一条以承兑汇票支付各种款项时,财务部必须收到客户或公司承兑汇票领用人的交接手续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要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加强对

8、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的票据。   第十三条收到的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应建立专门台帐专人保管,以保证安全和及时兑现。第四章 印鉴管理   第十四条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保密工作,妥善保管好财务印章,严防公司资金被盗取,保证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印章必须由其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财务专用章、印章、银行票据必须分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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