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不可赔的情况下商业三者险能否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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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强险不可赔的情况下商业三者险能否赔?时间:2012-07-1616:21作者:never来源:找法网我要评论(0)  【找法网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情简介  2007年1月25日,罗某为其所有的赣A吊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以及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07年1月26日至2008年1月25日。2007年7月17日,驾驶员魏某驾驶保险车辆赣A在南昌市青山湖区秦村吊运锅炉时将车下施工人员杨某砸伤,锅炉坠落。杨某住院治疗14天,罗某支付了全部医疗费6751.75元,并赔偿杨某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

2、等各项费用6000元,赔偿锅炉损失费18000元。事故发生后,罗某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本事故不属于保险事故为由予以拒赔,罗某遂诉至南昌仲裁委员会,要求裁决被申请人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计币22887.24元,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保险抗辩  保险公司认为:本案系被保险机动车在青山湖秦村吊运锅炉作业时将杨某砸伤,属于意外事故,而非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范围。根据《特种车保险条款》第九条第(八)(九)项约定,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作业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人身

3、损失,被保险机动车举升、吊升物品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吊物品的损失。杨某的人身损害损失和吊运锅炉的财产损失,系被保险机动车在吊运锅炉作业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损失,均不属于保险责任。  争议焦点  1、本案是否属于保险事故?  2、锅炉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3、第三者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如何确定?  人伤属保险事故,物损属除外责任  仲裁庭认为:“本案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间内,符合保险条款第六条关于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的约定,属于保险事故。杨某被吊车钢绳砸伤,符合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保险责任的约定,与被

4、申请人主张的保险条款第九条(八)关于责任免除的约定情形不符,故被申请人应对第三者杨某的人身伤害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本案被保险起重车在吊卸锅炉过程中,锅炉掉下受损,按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九)项约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故锅炉受损而产生的财产损失不属于被申请人的保险责任范围,被申请人有权拒绝。”  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支付给第三者的赔偿费用不能对抗保险人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在已赔偿的医疗费之外,与第三者杨某协商赔偿第三者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6000元,系申请人自行承诺和支付的赔偿金额,对于该赔偿金额中不符合法律规定

5、或超出法定标准的部分,因不符合保险条款第三十二条的约定,仲裁庭不予支持。”  仲裁裁决  仲裁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规定的公平原则,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人民币7561.40元;  (二)申请人预交的本案仲裁受理费955元,处理费500元,合计145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70%计1018.50元,由申请人承担30%计436.50元。被申请人承担的部分,由被申请人径付给申请人。  案件点评  一、本案意外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申请人罗某提交了《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青山湖大队事故认定书》,仲裁庭认为

6、,事故认定书所载事实属实,予以采信;但对其属于交通事故的认定,因该事故是被保险机动车在停止状态下起重升吊锅炉作业时钢绳断裂将第三者杨某砸伤,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仲裁庭不予采信。  关于“交通事故”的定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作了如下定义: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本案意外事故发生于南昌市秦村施工现场,系被保险机动车作业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和

7、财产损失事故,由于该施工现场并非法律规定的“道路”,故本案意外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仲裁庭认为“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  二、本案能否比照适用交强险赔偿?  《交强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即《交强险条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适用交强险赔偿,非道路交通事故

8、比照适用交强险赔偿。  本案属于被保险机动车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而非“通行时发生事故”,故本案不能比照适用交强险赔偿。仲裁庭未裁决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符合《交强险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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