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业发展的回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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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律师业发展的回眸、憧憬与新目标的实现路径信息来源: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时间:2009-05-05 作者:史建三     上海律师服务业最早可追溯到1869年上海公共租界的会审公廨,至今已有140年的历史。但是真正创造辉煌并值得永载史册的当数1979年律师制度恢复以来的30年。今天,我们回眸上海律师业30年发展的辉煌业绩,憧憬2020年上海律师业更为美好的前景,把脉上海律师业未来发展的瓶颈问题,思考破解发展瓶颈的对策建议,为的是激励全体律师和有志于从事律师职业的青年学子审时度势地认清上海律师业发展的目标、任

2、务与责任,登高望远展视野,脚踏实地促发展,将上海律师业发展的新梦变为2020年的现实。一、上海律师业30年的辉煌业绩(一)律师协会的恢复与成立     粉碎“四人帮”后,党中央十分重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全国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新宪法再次作出了“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重新恢复律师制度势在必行。中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为此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做了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于1978年12月18日以电话答复:同意上海恢复律师协会。同年12月2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向中共上海市委写出《关于恢复上海市律师协会

3、的请示报告》。1979年4月10日,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以沪委组(79)第421号文批复:同意恢复建立上海市律师协会及第一、第二法律顾问处,编制暂定30名,属事业单位。1979年12月中旬,中共上海市委恢复建立上海市司法局。同年12月1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与上海市司法局筹备小组联名以[沪高法机字]第128号文写出《关于筹建上海市司法局及三个直属单位(上海市律师协会、上海市公证处、上海市司法学校)的请示报告》。1980年3月12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经中共上海市委同意和司法部批准,正式恢复建立,对外办公。(二)上海

4、律师的行业管理跃上新的台阶     上海律师协会恢复成立之初,属于上海市司法局直接领导下的事业单位,两个法律顾问处以及稍后成立的律师事务所都是清一色的国办所,律师都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因此,在上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上半期,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主要是由司法局主导的。在这一时期,以司法局为主、律师协会为辅,建立了一套比较适应国办所及其具有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律师的管理制度,如1980年制定的《上海市法律顾问处工作细则》、1981年制定的《上海市律师收费暂行办法》、1983年制定的《上海市律师工作业务档案暂行规定》(试

5、行)、1985年制定的《律师业务考核办法》、1986年制定的《上海市律师事务所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8年发出的《关于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实行效益浮动工资的通知》、1990年发出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经费管理的通知》、1990年制定的《上海市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上海市律师业务收费标准》。1994年12月,市司法局在召开的全市律师工作会议上,将《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若干意见》(稿)征求出席会议同志的意见。由上可见,上海在这一阶段对律师的管理主要是行政管理,而非行业管理。     中共十四大确立社会主

6、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后,司法部及时作出反应,于1993年6月召开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讨论了司法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方案(讨论稿)》。1993年12月,国务院批准司法部“组织试行”该方案。律师业脱离对国家编制和经费依赖的社会化进程开始提速。     律师业的社会化不仅使其有了自主发展的可能,而且还使其行业化成为一种必需。随着国办所的停止审批,越来越多的国办所改制为合作制和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越来越多的上海律师脱离国家编制和经费依赖,上海律师的行业化管理也真正拉开了帷幕。在1998年上海市第五届律师代表大

7、会第一次会议上,原上海市委和司法局内定的会长人选落选。经紧急磋商后,时任浦东新区司法局局长的张凌被推选为第五届律师协会会长。随后,以张凌为会长的第五届理事会全面启动了上海律师行业管理的各项工作。从2001年起,上海律师协会会长以及理事会、监事会、各专业委员会成员全部在律师中选举产生。至此,上海律协在市司法局和全国律协的指导和监督下,全面发展和深化了律师的行业管理职能。     1、 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议、审、决、监、行”的行业协会治理机构。“议”是指会长办公会议大事、出思路;“审”和“决”是指律师代表大会及闭会期间

8、的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负责审议和决策;“监”是指监事会监督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在工作中是否程序合法以及执行结果的情况;“行”是指秘书处作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律师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决议、决定以及各项工作。     2 、 建立了行业自律机制。2000年以来,以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为重点,实施行业规范管理,陆续制定了40多项以组织规则体系、行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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