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汽车零部件编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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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零部件编号规则代号XXX-0002-2012代替XXX216—2010前言本标准规定了四川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汽车零部件编号规则》,在Q/SQJ216—2010《汽车零部件编号规则》的基础上进行修订,这次修订贯彻了QC/T265-2004《汽车零部件编号规则》和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内容,在内容和结构上有较大变化。本标准与Q/SQJ216—201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术语进行了增补;—增加了零部件号的编制原则;—附录A,附录B进行了修改、增补;完善汽车零部件编号规则。本标准由四川汽车工业股份有限

2、公司技术中心提出。本标准由四川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归口。本标准由四川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杨宇戴丽萍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07年首次发布,编号为Q/SQJ216—2007;2010年第二次发布,编号为Q/SQJ216—2010;2012年第三次发布,编号为Q/SQJ-C-0002-201239代号XXX-0002-2012代替XXX216—2010目次前言……………………………………………………………………………………………………………Ⅱ1范围………………………………………………………………

3、…………………………………………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14汽车零部件编制原则………………………………………………………………………………………25汽车零部件编号规则………………………………………………………………………………………36产品配置英文代号………………………………………………………………………………………………4附录A(规范性附录)…………………………………………………………………………………

4、………6附录B(规范性附录)………………………………………………………………………………………3339代号XXX-0002-2012代替XXX216—201039代号XXX-0002-2012汽车零部件编号规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四川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汽)乘用车的零部件号的编制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川汽乘用汽车的零部件编号。本标准不适用川汽乘用车所用标准件和轴承等的编号,乘用车所用标准件和轴承等的编号按标准件国家标准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QC/T265《汽车零部件编号规则》Q/SQJ-C-0006《

5、车辆平台、项目及产品代号编制规则》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3术语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组 组表示汽车各功能系统的分类。3.2分组分组表示功能系统内分系统的分类顺序。3.3产品生产企业向用户或市场以商品形式提供的成品。3.4零部件零部件包括总成、分总成、子总成、单元体、零件。3.5总成由数个零件、数个分总成或它们之间的任意组合而构成一定装配级别或某一功能形式的组合体,具有装配分解特性。3.6分总成由两个或多个零件与子总成一起采用装配或焊铆等工序组合而成,对总成有隶属装配级别关系。39代号XXX-0002-201

6、23.7子总成由两个或多个零件经装配工序或组合加工而成,对分总成有隶属级别关系。3.8单元体由零部件之间的任意组合而构成具有某一功能特征的功能组合体,通常能在不同环境独立工作。3.9零件 不采用装配、焊接、铆接等工序制成的单一成品、单个制件。3.10零件号 指汽车零部件实物的编号,亦包括为了技术、制造、管理需要而虚拟的产品号和管理号。3.11零部件的更改指对某一零部件的形状、功能进行更改,更改时存在编制新零部件号、不编制新零部件号的两种情况。更改后的零部件叫新零部件,更改前的零部件叫旧零部件。3.12互换某一零部件在更改前、后能独立相互替代。即新零部件可

7、以装配或安装在被替代的旧零部件的位置上,以及在不修改周围环境(总成、整车等)、不需要增加附加的零件、不削弱功能或性能水平的情况下,可以完成被替代的功能。3.13不互换某一零部件在更改前、后不能独立相互替代。即新零部件不能装配上,或即使能装配上也不能代替旧零部件使用,必须与其他零部件组装后,方可代替旧零部件使用。试制产品不考虑零部件的互换性。3.14样车试制为验证新产品的结构、性能、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的正确性等进行的试制。3.15正式生产按照定型后的产品图样、设计文件和确定的工艺要求进行的生产。4零部件号的编制原则4.1编制零部件号时,为了识别零部件,应按

8、本标准第5条编码规则编制零部件号。4.2零部件号应对每个零部件具有唯一性。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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