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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会议规则【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8-03-11【正 文】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会议规则 第1条 本规则依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组织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会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委员会议)由本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全体委员组成之。 委员会议以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指定副主任委员一人代理之。 第3条 委员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4条 委员会议讨论事项如下: 一全国科技发展方针及政策之审议事项。
2、 二行政院所属各机关科技施政计划之审议、考核事项。 三国家型科技计划及重大科技计划之审议、考核事项。 四科技发展相关法规制(订)定、修正之审议事项。 五委员提案之审议事项。 六其他经本会主任委员核定应提委员会议决议之事项。 第5条 委员会议须有全体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始得开会;讨论事项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决议之。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前项所称全体委员,包括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 第6条 委员对于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得要求将不同意见载入会议纪录,以备查考。 第7条 委员应亲自出席委员
3、会议。但由机关代表兼任之委员,如因故不能出席时,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项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数,并参与会议发言及表决。 第8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委员会议时,应先期通知幕僚作业单位或有关人员。 委员对于审议案件有利害关系者,应行回避。 第9条 委员会议列席人员如下: 一本会主任秘书、各业务处、室主管及所属机关首长。 二其他经本会主任委员指定或邀请之人员。 第10条 委员会议议程,依下列次序编列之: 一报告事项。 二讨论事项。 第11条 议程应于开会前分送各出、列席人员。但具有时
4、效性之议案,不及编入议程者,经主席核定后,得并列入临时议程,并于开会时分送之。 第12条 各项议案经委员会议决议后,交由各有关业务权责机关(单位)依决议事项据以执行。 第13条 委员会议纪录,应分别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议次别。 二会议时间。 三会议地点。 四主席之姓名。 五出、列席人员之姓名。 六纪录人员之姓名。 七报告事项及决定。 八讨论事项及决议。 九其他应行记载之事项。 第14条 委员会议议程之编订、开会时之纪录、决议事项之录案通知及其他有关事项,由本会主任秘书督
5、导相关处、室办理之。 第15条 委员会议出、列席及纪录人员,对会议之内容,应严守秘密,不得泄漏。 如有对外公开之必要,应由本会统一发布。 第16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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