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证据的审核认定

行政诉讼中证据的审核认定

ID:38684820

大小:18.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6-17

行政诉讼中证据的审核认定_第1页
行政诉讼中证据的审核认定_第2页
行政诉讼中证据的审核认定_第3页
行政诉讼中证据的审核认定_第4页
资源描述:

《行政诉讼中证据的审核认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行政诉讼中证据的审核认定“证据的审核认定”就是我们常说的大法官对“证据的认定,简称认证”,是大法官释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大法官释法的表现形式是司法解释、会议纪要、批复、案例指导等所有通过官方途径向外公布的有指导性的意见,是法官必须遵守的逻辑思维规范,是司法实践中具体理解和应用法律标准的逻辑思维模式俗称法官的逻辑。律师代理行政诉讼必须掌握法官的逻辑,只有这样才能预知判决结果,才能称为行政诉讼行家。本文是作者在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中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五部分规定的“证据的审核认定”的知识积累,是作者掌握的知识精髓。《若

2、干规定》不是针对某一类行政案件如征地补偿、房屋征收补偿、商标等行政诉讼案件而规定的证据规则,而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进行证据审查的实务操作规范,是法院审理行政纠纷案件和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必须遵守的证据规则,也是律师办理行政案件必须掌握的权威性规范之一。律师办理的行政案件,几乎都是代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此类案件的共同特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行为中的被动性即在行政行为中的不可逆转性,这就要求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和睿智的技巧,捍卫委托人的权益和诉讼行家的称号。《若干规定》规定的“证据的审核认定”实际上就是诉讼法理论所说的“

3、认证”,是由法官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特殊情况下无需质证的证据),按照法定的程序和依据,对其是否可以作为定案根据进行衡量,据此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的行为或者过程。认证规则是《若干规定》的重中之重,代理行政案件律师必须掌握,否则将在行政诉讼中处处被动,处处抱怨。一、证据审核认定的一般要求和具体方式《若干规定》第53条至56条规定了认证的一般要求,具有原则性的指导意义。制定《若干规定》的思路是------在证据规则基础上的法官心证,第54条是这一思路的典型代表,即法官在“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的基础上,对客观存在的证据得出主观上的认识(案件事实)。这样的

4、规定是吸收了英美法的证据规则的具体体现,是证据审核认定的巨大进步。司法实践中认证的方法有三种,即个别审查、比较印证、综合分析三种方法。个别审查是对单个是否符合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审查;比较印证是对同类证据或者证明同一事实的不同证据的对比分析;综合分析是对全部证据进行总体分析并据此得出整个案件事实结论。《若干规定》第54条规定了“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是对这三种方法的概括,第55条、第57条等规定了个别审查方法,第56条规定了个别审查和比较印证的方法,第62条规定了比较印证的方法。二、依据证据效力划分的三类证据认证规则根据证据效力的不同,《若干规定》将证

5、据划分为应予排除的证据、需要补强的证据、可以单独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若干规定》第57条至第62条规定了证据排除规则,应予排除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有:(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主要是违反法定程序、法定形式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证据材料。例如“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2)、漠视行政程序的证据排除规则。《若干规定》第59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

6、供证据,原告应当依法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3)违反“先取证、后裁决”原则的证据排除规则。《若干规定》第60条规定,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第61条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4)、排除不具有真实性的

7、证据。《若干规定》第57条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印件或者复制品;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这些证据的真实性无法判断,应该排除。《若干规定》第71条规定了需要补强的证据,即证据本身的效力还不足以单独作为定案根据,必须在其他证据的印证下才能作为定案根据。该条规定以下证据不能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