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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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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X络广告、电子合同、电子商务以及X络中名誉权、知识产权侵权等新类型纠纷的日趋增多,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提交电子证据,其典型就是电子邮件、聊天记录、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方式签订的商务合同等。虽然相关法律并没有有关电子证据的明确规定,但电子证据认定早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不容回避的课题。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 对电子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存在诸多争论,有关电子证据的定义,更是众说纷纭。综观理论界对电子证据的定义及对其的阐述,电子证据定义的内涵大致有以下内容:电子证据的产生需要借助现
2、代信息技术手段及相关信息设备;其通常以数字信号的方式无形地存在,可以输出表现为文字、图像、声音或者它们的组合等多种形式;其所有的属性和特征符合证据资格的要求。 二、电子证据的定位 电子证据定位涵义:一是电子证据能否成为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二是电子证据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处于什么证据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规定了证据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七种形式。结合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理论界对电子证据的定位大致有一般证据说①、混合证据说②以及独立证据说③
3、等学说。笔者赞同司法实践务实地选择混合证据说,即将电子证据的各种情形进行相应归类,虽然有时面临法律适用冲突问题,但对原有证据种类的定义进行扩大解释,适用相应的取证、审查、认定的法律规定。从电子证据的特点来看,其主要可归为书证和视听资料,原始形式为电子数码,并通过文字、符号、图画或者其组合等输出形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可归为书证,其典型就是电子邮件、聊天记录、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方式签订的商务合同等。原始形式为电子数码,并通过声音、图像等类似视听等材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其典型就是X络视频、音频材料等,一般情况下,审判人
4、员应按照视听资料或书证的采用标准来予以审查。 三、电子证据的认定 (一)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由于电子证据数字化特点使得其较其它证据资料更具有不稳定性,电子证据的存在形式,数字编码容易被篡改、伪造。计算机病毒、X络故障、操作不当等都会影响到电子信息的真实性。从司法实践来看,解决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1.自认方式。电子证据在自认上也应当适用一般标准,即对自认的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应予以承认。2、保全方式。目前保全主要有法院证据保全和公证机关公证保全两种方式。在我国涉及互联X的诉讼中,申请公证机关保全成为
5、当事人固定电子证据以及确保电子证据证明力的主要手段。诉讼参加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3、专家意见的方式。电子证据具有脆弱性特点,为了确认从互联X上取得的电子证据究竟有没有被修改过,有时需要借助专家的力量。精通计算机技术的专家可以解决一些技术争议,并将结果以容易理解的方式反馈给法院。由专家提出意见确认的电子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二)电子证据的关联性认定。电子证据关联性认定也适用一般证据的认定规则,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取如下认定步骤:一是确认
6、这个证据能证明什么事实;二是确认这个事实对解决案件争议中的问题有没有实质性意义;三是确认法律对这种关联性有没有具体要求。 (三)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认定。电子证据的合法性特别体现于其生成、存储、传递以及显现、收集等方面,它在运行各环节容易出现对社会公众言论自由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的侵犯,所以合法性对电子证据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证据的合法性一般包括以下三个层面。1.电子证据主体的合法性。首先,交到法院的电子证据要由知道这些信息、制定信息的人和当事人同时提供④;其次,在取证和固定证据的时候除了操作计算机人员,最好有上级主管
7、人员,还要请到与此无利害关系人到场见证;再次,在案件发生后要在第一时间调查出能接触到计算机的有哪些人。这样就可以避免电子证据被伪造,篡改等等人为因素,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2、电子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将电子证据归为《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证据形式,否则便不具有证据的效力。3、电子证据程序的合法性。在电子证据的提供、收集、调查和保全应当符合法定程序,通过窃录篡改、通过非核证程序、非法软件方式获得的电子证据,不予采纳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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