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个人金融信息的现状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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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近年来,随着全球金融业信息化和网络化不断发展,个人金融信息侵权行为不断增加,这不但会侵害客户合法权益,也会增加金融机构诉讼风险和运营成本,进而影响地区金融生态环境和金融安全稳定。本文在实地调查XXXX地区个人金融信息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和不足的基础上,通过借鉴欧美国家的先进经验,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个人信息的构成一般是由生活和工作两大方面,生活信息,包括:个人或家庭组成和成员信息、个人或家庭财产信息、个人或家庭成长信息等;工作信息,包括:目标管理、职业规划、工作任务、日程计划、通讯信息、邮件、工作日记、纸质和电子文档等。(二)个人信息滥用的形式逐渐多

2、样化。具体而言,个人信息被滥用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擅自提供个人信息。有关机构未经法律授权、未经本人同意,将所掌握的个人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比如,银行、保险公司、航空公司等机构之间未经客户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共享客户信息,这是一些企业获取他人信息的重要渠道。  2、非法买卖个人信息。近年来,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牟利的问题十分严重。社会上出现了大量兜售房主信息、股民信息、商务人士信息、车主信息、电信用户信息、患者信息的现象,并形成了一个新兴的产业。  3、有关机构不能对掌握的个人信息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导致个人信息遗失、泄露。比如,某高校就发生过数千名学生和老师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账号和密

3、码外泄的事件。而医疗机构将病历卡挂在住院病人床头、将化验单放在检验室门口任由患者和家属自取的做法也属于保管不善。  4、个人信息被冒用。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其个人信息被他人冒用办理有关的业务。比如,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银行开户业务、电信入网业务、驾照申办业务等。二、金融服务行业中个人信息的状况(一)金融机构个人金融信息管理意识较弱。从目前各金融机构情况来看,金融机构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意识较为薄弱,普遍未认识到个人金融信息是关乎客户隐私保护和金融安全的重要因素,现在的银行机构均未将个人金融信息泄漏作为一种重要风险来对待,未将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纳入金融机构整体风险管理框架中。根据网上已

4、发布的调查还显示,75%的一般居民和个体工商户表示金融机构在对其营销业务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未进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知识的培训,未履行对客户风险防护和告知义务;仅25%表示在办理业务中金融机构提及过。 (二)金融机构个人金融信息管理制度建设不到位。从实地调查情况看,辖区银行机构均建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机构,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但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制度建设方面还不到位,银行机构均未形成完善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管理制度,已有的制度主要分散于信息安全管理或银行卡、存贷款等各类具体业务制度中,没有形成体系,也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规定的要求覆

5、盖信息采集、传输、加工、保存、使用和销毁等所有工作环节的要求。 (三)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意识整体不强。金融机构客户层次有差异,素质参差不齐,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认知度一般,据网上调查显示25%的一般居民和个体工商户对个人金融信息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比较了解,40%的听说过,35%表示不知道;55%的被调查居民和个体工商户对个人金融信息的如何使用保管表示不了解,知道一些的仅占25%,且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办理业务时的泄露个人金融信息的现象;65%的被调查居民和个体工商户不清楚个人金融信息泄露的途径以及相应的维权措施,了解的仅占15%。 三、个人金融信息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

6、和问题 (一)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法律不完善、行政法律责任缺失。一是目前我国尚未设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散乱,呈零星、分散状态,不成体系,主要是:《宪法》中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在《民法通则》中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刑法修正案》中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个罪名。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相关立法组织已向国务院提交了《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草案。二是行政责任缺失,对于侵犯银行客户个人信息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没有规定直接适用的罚则,监管部门也缺乏对金融机构

7、违规泄漏客户信息进行处罚的直接依据。 (二)金融机构个人金融信息管理内控机制不健全。辖区金融机构普遍未形成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有效组织管理机制,各业务部门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方面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管理。一是没有专门的组织机构,缺乏专职个人信息保护人员,个人信息保护的职能难于充分发挥。二是信息查询监测不到位,缺乏信息调阅查询的监测检查记录,难于跟踪个人信息使用的全过程。三是个人信息保护保密安全教育不到位,对外包人员行为的控制也有所欠缺。 (三)金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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