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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7
《对《废止齐案“批复”是宪法适用的理性回归》的综述》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对《废止齐案“批复”是宪法适用的理性回归》的综述对于齐玉苓案的“批复”自2001年8月出台于2008年12月废止,这一引起学术界乃至社会各界积极热议的“宪法司法适用”问题,董和平教授从齐玉苓案“批复”的方式合法与否、“宪法司法化”本身是否存在理论与实践依据予以支持及其对我国法律制度、宪政制度的影响等方面给予了全面的、理性的否足性学生评价,并基于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和政体现状,对推进宪法适用提出了可行性的意见与展望。其主要观点如下:我国的宪法适用包括正常适用和非正常适用两种情况。其中将原则性的宪法规范具体化的立法适用和对宪法规范进行和补充的解释适用属于宪法的正常适用,而由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违宪
2、行为进行审理裁决的违宪审查属于非正常适用。当司法实践中出现受宪法所保障的权利却无相关。普通法条予以明确规定时,应由司法机关请求司法解释,在特殊条件下,可“由司法机关直接援引宪法条文进行审判裁决“。但应特别强调,无论从宪法适用机关及司法解释职能权限的角度来看,还是从直接援引宪法条文弥补立法空白的现实危害角度看,”司法解释都不是解决普通立法空白情况下宪法权益保障问题的合宪方式“。再者,齐玉苓案完全可适用侵犯姓名权的民事法律规范无须以宪法规定的受教育权为法律依据,且程序上也未向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宪法解释,再次,“批复”的内容也只涉及对受教育权侵权损害的极小部分,不具有普通适用性,存在诸多弊端,
3、因而,齐玉苓案“批复”涉嫌违宪,其“开创了一个司法机关越权解释,违反宪政秩序和法制原则的违宪法规定先例,其现实危害性不可低估。另外,董和平教授通过对宪法的根本法地位作用及其与普通法律界限,普通法律适用和国家宪政权力、司法权利配置的不同而说明了“宪法司法化”论点的不合理性,并强调该“批复”不能作为直接引用宪法条文裁判具体案件的实践依据。针对一些人举出的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例证,董和平教授提出此案仅能说明美国联帮法院具有进行违者罚款宪审查和宪法诉讼的权力,而非“宪法司法化”。并且,中美两国由于历史原因在法律体系和宪法规定政体制上存在具在差异,不可同一而论。最后,董和平教授提出应以强化宪法解释
4、来弥补宪法“虚置”,及职责范围不明确不规范等,我国现行宪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宪法规范的涵义进行具体化说明,应设立宪法法院,等专门机关建立宪法诉讼制度以强化违宪审查机制,使公民的宪法救济得以有效实现。本文通过宪法适用的内涵其法定要求的学理性阐述,说明齐玉苓案的“批复”是非理性的,违宪的。甚至对我国法制建设具有负面影响,对“宪法司法化”的激进观点,给予了客观的评价。肯定了我国社会群众对于司法建设、宪政建设的积极响应,对宪法适用缺失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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