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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9
《宪法实施的新探索——齐玉苓案的几个宪法题目》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宪法实施的新探索——齐玉苓案的几个宪法题目假如说齐玉苓案[1]是2001年的第一大案,实在也并不为过。固然该案没有非常重要的人物,也没有多大的标的,但它却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由于它对中国宪法的一些传统观念提出挑战,为宪法司法化开辟了一条道路,是宪法实施的一种新探索。对于这个案件,褒贬不一。但总的说来,学界还是肯定的多。本文将该案涉及的有争议的宪法回纳为六个大的方面分别加以讨论。 一、宪法是否调整私法关系 一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以为,宪法是公法,公法不可以调整私法关系。齐玉苓与陈晓琪之间的纠纷是私人之间的纠纷,因而最
2、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山东省高院的判决是用公法来调整私法关系,违反了公法私法划分的。但是,也有学者以为“那种以为宪法仅仅是公法的早已结束” 宪法实施的新探索——齐玉苓案的几个宪法题目假如说齐玉苓案[1]是2001年的第一大案,实在也并不为过。固然该案没有非常重要的人物,也没有多大的标的,但它却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由于它对中国宪法的一些传统观念提出挑战,为宪法司法化开辟了一条道路,是宪法实施的一种新探索。对于这个案件,褒贬不一。但总的说来,学界还是肯定的多。本文将该案涉及的有争议的宪法回纳为六个大的方面分别加以讨论。
3、 一、宪法是否调整私法关系 一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以为,宪法是公法,公法不可以调整私法关系。齐玉苓与陈晓琪之间的纠纷是私人之间的纠纷,因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山东省高院的判决是用公法来调整私法关系,违反了公法私法划分的。但是,也有学者以为“那种以为宪法仅仅是公法的早已结束” 宪法实施的新探索——齐玉苓案的几个宪法题目假如说齐玉苓案[1]是2001年的第一大案,实在也并不为过。固然该案没有非常重要的人物,也没有多大的标的,但它却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由于它对中国宪法的一些传统观念提出挑战,为宪法司法化开辟了一条道路
4、,是宪法实施的一种新探索。对于这个案件,褒贬不一。但总的说来,学界还是肯定的多。本文将该案涉及的有争议的宪法回纳为六个大的方面分别加以讨论。 一、宪法是否调整私法关系 一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以为,宪法是公法,公法不可以调整私法关系。齐玉苓与陈晓琪之间的纠纷是私人之间的纠纷,因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山东省高院的判决是用公法来调整私法关系,违反了公法私法划分的。但是,也有学者以为“那种以为宪法仅仅是公法的早已结束” 宪法实施的新探索——齐玉苓案的几个宪法题目假如说齐玉苓案[1]是2001年的第一大案,实在也并不为过。固然
5、该案没有非常重要的人物,也没有多大的标的,但它却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由于它对中国宪法的一些传统观念提出挑战,为宪法司法化开辟了一条道路,是宪法实施的一种新探索。对于这个案件,褒贬不一。但总的说来,学界还是肯定的多。本文将该案涉及的有争议的宪法回纳为六个大的方面分别加以讨论。 一、宪法是否调整私法关系 一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以为,宪法是公法,公法不可以调整私法关系。齐玉苓与陈晓琪之间的纠纷是私人之间的纠纷,因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山东省高院的判决是用公法来调整私法关系,违反了公法私法划分的。但是,也有学者以为“那
6、种以为宪法仅仅是公法的早已结束”[2]. 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公法、私法的划分都是事实。宪法属于公法范畴也是不争的事实。但是第一,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也是变化的,它们的界限不是尽对的,而是相对的。在19世纪,活动的主体主要是个人,即使国家要参加经济活动,也不是作为国家权力的代表,而只是像个人一样,是民事同等关系的一方。20世纪以来,随着国家在、经济领域中的活动日益扩张,在领域中出现了“法律社会化”的现象,结果促使公法和私法之间相互渗透,两者的界限有时模糊不清。作为经济活动主体的,除了个人,还有国家机关,以及无数拥有强大
7、经济、势力的,介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团体、组织——其中最典型的是各种组织以及工会。经济活动主体的改变必然会公、私法划分的基础。 公、私法之间的相互渗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私法的公法化。有些法学家所讲的公法对私法的“侵进”、“吸收”或“改造”等,大体上就是指私法的公法化。由于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干预的加强,私法日益受公法控制,私法的传统概念、制度、原则发生了重大变化。很多按照传统是典型的私法关系,如企业主和工人间的雇佣关系,一直是由民法调整的,但进进20世纪后,这种关系的某些方面已经发展为国家、企业和工会之间的复杂关系
8、,由较新的劳动法所调整。这种关系是否构成纯粹的公法关系还有争论,但已肯定不是私法关系,而是私法公法化的体现。(2)公法的私法化。例如,国家直接向私人企业大批订货或者国家直接经营企业,表明私法因素参加到国家的公务活动中往。(3)既非公法又非私法,或者说介乎公、私法之间的混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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