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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搞好土地分割预登记防止“一房多卖”2009-12-22
2、作者:
3、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4、近日,笔者在工作中发现,有些房地产开发商以“超低价”为诱饵,一房多卖,致使一些群众花了几十万元实际上只“买了把钥匙”。为了防止“一房多卖”再次发生,方便群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依法维护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国土资源及房屋管理等部门应密切配合,提前介入,通过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进行预登记,做好事前监管。笔者认为,政府部门应当掌握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的土地权属和规划建设资料,将有关信息分摊到每一套住房和每一个门市,并提供证明其合法的一对一凭据。老百姓没有见到这一合法凭据,就不会买房,也就不会上当
5、。这样,既能保证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统一、规范,又能为购房人买到有合法产权保障的房屋提供依据,有效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具体措施如下:其一,应明确登记机关职能衔接和配合关系。出台规范性文件,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相互配合,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提前介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搞好土地分割预登记,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做好前期工作。其二,应明确暂缓土地分割登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暂缓土地分割登记:(一)申请文书需要修正或补齐的。(二)土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结案的。(三)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结案的。(四)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
6、制土地权利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暂缓土地登记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准予其申请办理土地分割登记。其三,应明确哪些情况不能进行分割登记。防止借分割登记将不合法的产权合法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不予土地分割登记:(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行政区内的。(二)土地登记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的。(三)土地权属来源不明或不合法的。(四)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土地登记的其他情形。其四,应明确申请土地分割登记要提交的资料。申请土地分割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单位、法定代
7、表人证明及法人代表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五)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出具的地籍测绘成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其五,应明确实施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工作程序。具体如下:(一)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项目开发人应当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使用土地合法凭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土地分割登记。(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以每套商品房为单元,按户(套)向商品房项目开发人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土地登记办法》,每户(套)
8、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同时附具相应的《宗地图》。(四)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每宗地的分割情况建立完善的档案。(五)商品房项目开发人依法取得的商品房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和相应的《宗地图》,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完成后,将该户(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和相应的《宗地图》发给购房人,作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重要凭据。(六)购房人应当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用地该户(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和《宗地图》、本人有效证件、交易凭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其六,土地使用权登记应提速。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
9、购房人所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和相应的《宗地图》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土地使用权登记。此外,应明确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告知义务。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房地产开发项目人有关分割登记的细则。应公告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实施办法,做到家喻户晓。(黄吉伍郝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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