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与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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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与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相关问题陈茂盛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包括医疗技术损害、医疗伦理过错致害及医疗产品损害三种责任类型。新中国成立后,医疗技术损害赔偿法律适用先后经历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时代”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时代”。然而,无论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还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司法实践中都不同程度地遭到了法律界人士甚至社会大众的排斥。这种状况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赔偿标准等方面与上位法存在的明显冲突是根本原因所在。2010年7月1日以后,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将统一到《侵权责任法

2、》的规定上来。就医疗技术损害而言,在过错认定标准、举证责任制度、鉴定制度等方面将会发生相应变化。1.过错责任——医疗技术损害归责原则的回归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一般准则,是在受害患者的人身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医疗机构对自己的医疗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准则。不同的归责原则直接影响到医患双方在诉讼中的举证义务和证明责任。根据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的规定,医疗侵权诉讼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对医疗侵权中过错要件和因果关系要件进行推定。医疗活动发生

3、不良后果之后,除非医方能够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或者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就推定医疗行为构成侵权,医疗机构就此要承担赔偿责任。过错推定原则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医疗诉讼中患方诉讼成本降低,患者只要交纳少量的诉讼费即可提起诉讼,而医疗机构却不得不支付数千元的鉴定费用。即使鉴定结论不构成侵权,鉴定费用也不往往很难向患方求偿,毕竟申请鉴定是医疗机构自身的一种举证行为,属于当事人诉讼成本的范畴。如果由于技术条件所限无法查清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或者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时,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也完全由医方承担。实践表明,这种归责原则过分地

4、加重了医方的负担,导致医疗诉讼案件数量激增。而医疗机构为了避免不利、不公的诉讼后果发生,往往使用过度检查等防御性医疗行为来收集证据,医务人员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同样也受到了抑制。医疗侵权责任实行完全的过失推定之后,医疗卫生事业受到的冲击是有目共睹的。《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进行了重新定位。该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法第58条则从反面规定了三种推定过错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医疗技术侵权责任一般情形下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①]。一方面,只有医疗技术行为存在过错并产生损害后果的才

5、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事实由受害人举证证明。需要注意的是,4并不是所有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只限于医疗技术损害案件,医疗产品损害赔偿、医疗伦理过错赔偿并不涉及。例如,《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并不因为其行为无过错就得以免除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受到了医学界的欢迎。有学者认为,“医疗技术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判案,有利于查清事实、分清责任,能够使法

6、院居中、公平合理地处理医疗纠纷,也有利于调整、平衡医患双方心态,促进医患和谐”。她进而总结说,“医疗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正确的,符合客观实际和科学性,有利于医疗纠纷的解决,达到立法者的目的”[②]。笔者对过错责任原则基本上也持肯定态度。不过,过错责任原则并没有袒护医疗机构的动机和可能,《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61条的规定赋予了医疗机构积极向患者全面、真实地提供病历资料的义务。笔者以为,只要病历资料真实、全面,患方通过司法技术鉴定等途径完全有能力完成举证任务。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行为的一定逃脱不了赔偿责任。2.举证责任缓和——有别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新制度举证责

7、任缓和,也有人叫做举证责任转换。是指某些类型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并非始终是归当事人一方承担的。相反,举证责任可以在适当的时候由原告方转移至被告方,当然也可以向相反的方向转换。举证责任缓和有别于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完全将本应由原告承担的责任转换至被告方,它适用于完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而举证责任缓和则是一种有条件、有限制的推定。基于《侵权责任法》医疗技术损害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在医疗技术损害诉讼中,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医疗过错事实一般应当由患方承担。但患方的举证能力在某些情形下受到了限制,导致其根本不可能完成举证任务。例如,医方如果不向患方全面提

8、供病历资料就是上述情形之一。对此,《侵权责任法》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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