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诉讼中夫妻债务纠纷处理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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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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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辑/郭明辉E-mail:jlrdguo@163.comGUANCHASIKAO观察思考关于离婚诉讼中夫妻债务纠纷处理的法律思考□文/付德强规定应由双方共同清偿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由夫妻共同财产负责清偿,而个人债务主要是由个人财产清偿。(二)夫妻债务的范围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二是夫妻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三是因从事生产经营所负债务,其中包括虽为一方筹资经营,但其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情况。夫妻个人债务主要包括:一是夫妻

2、一方或双方婚前所负的债务;二是未经对方同意,一方擅自资助其无抚养义务的他人所负之债;三是未经对方同意,一方独自筹资从事按照传统的离婚案件处理思路,离婚之诉实际上生产经营活动,且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之债;四是是身份关系、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合并之诉。夫妻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债务作为消极财产,理应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这也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带来的债务;五是双方约定的是多年来民事审判实践中常规的处理方式。但是随着应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为了逃避债务恶意约定的除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公民

3、私有财产数量和种类的日外;六是夫妻一方因不合理开支所负担的债务;七是其益增多,夫妻财产关系日趋复杂,越来越多的民事法官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感觉到,处理离婚纠纷最大的难点就在于财产和债务由此可见,所负债务是否用于维持家庭共同生产的处理,尤其是夫妻债务这块,事关案外人(债权人)利生活,是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的首要标益,一旦处理不好,很容易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造成准。当然,这种债务类别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个人债案结事不了的尴尬局面。因此,在当前的离婚诉讼中务也可能因为法定情形的发生而转化为共同债务

4、。一并处理夫妻债务的做法逐渐受到质疑。笔者从审判(三)夫妻债务的效力及清偿实务角度出发,结合婚姻家庭法学理论,对于离婚诉讼夫妻债务既有对内效力,即在夫妻之间有共同债中夫妻债务的处理路径提出的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务和个人债务之分,又有对外效力,即对债权人的效一、夫妻债务的涵义力。前述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划分,对于夫妻(一)夫妻债务的基本内涵双方自然具有约束力,但是对于债权人是否具有效力?夫妻财产不仅是指积极财产,也包括消极财产,即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夫妻债务。根据清偿方式的不同

5、,夫妻债务分为夫妻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共同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依照约定或法律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45观察思考GUANCHASIKAOE-mail:jlrdguo@163.com编辑/郭明辉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之义。这种法律制度的本意是要:防止因债务人婚姻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关系的变化而使债务悬空,从

6、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方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是因为其种种制度上和法律上的缺陷,而越来越暴露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出弊端。清偿。”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主张将夫妻债务的认定及这一规定表明,在我国,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分割从离婚案件中分离出来,另行解决。期间所负债务对债权人而言,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对于夫妻债务与离婚案件一并或拆分处理,学者债务,即我国学者常说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们见仁见智:这一规则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是却明显不利于肯定观点者认为,

7、夫妻债务与离婚案件拆分处理保护配偶另一方的利益,容易发生夫妻一方与债权人存在以下弊端:恶意串通伪造债务,损害夫妻另一方利益的情况。因一是加大了当事人解决离婚争议的成本和风险。此,夫妻债务划分对于债权人的效力本质上是债权人按照拆分原则,当事人需要在离婚诉讼结束后,专门就利益与夫妻一方利益的关系问题,在此问题上,一项完夫妻债务的处理参与新的诉讼,所需投入的时间、精力善的制度设计应当在二者之间寻求平衡,既要保护债和经济成本必将大大增加。同时拆分处理的“时间权人的合法利益,又要防止诈害夫妻另一方的利益。差”,容易

8、被某些当事人用于转移、隐匿财产,增加了债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第一款规定:务纠纷处理的难度。“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二是浪费司法资源。按照拆分原则,法院需要在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另一个案件中再行处理夫妻债务问题,较之于“合并”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第26处理费时、费事,若当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诉,则进一步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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