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务法律看法之商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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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案例分析课程论文对商务法律看法之商法论摘要:简要地论述《商法案例分析》中的商法论,从商法的定义、特征和种类等方面论述对商法的了解,另外细致地论述了商主体,表明商主体很久就存在了而且商事行为也存在很久了。而且自己本人也很渴望了解商法,想借此为以后创业之路做打算,而且区别了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并且最后通过案例更彻底地了解商法中的商事行为。争做充分利用好时间的有心人,并处处仔细地论述着商法的特点。关键字:商法论,合伙人,商主体,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商事行为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

2、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自我们懂事以来,我们便有了法律意识,虽然我们对法律了解的并不是很多,但是每个人还是有对自己权利的维护意识。所以作为一名大学生的我在写这篇论文时有感而发很多。这学期我们学习了《商法案例分析》,此书涉及了离我们生活周围很近的法律,公司法,保险法和证券法等等。所以作为一名不是专业学法律的学生来说,了解这些对以后自己创业或在自己的工作岗位等等维护自己的权利是很大的帮助。其中,我比较感兴趣的是商法总论。作为一名学工商管理(企业管理)专业的学生,我还是比较梦想想自己闯出一片自己的天地,虽然感觉自己是一届女流之辈,可能

3、说心有余而力不足吧,但是这些客观因素都不能打消我对商法的所感到的兴趣。接下来,我要详细地介绍的是商法,也是我们书上第一章所提及的商法总论。期中包括商主体、商行为、商事登记、商业名称、商业账簿。商法都是指的的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的规定,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

4、务承担责任。经前人对商法的定义于后人对其修改与完善,总的来说,商法是商主体,在传统中又称为“商人”,是依据商事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组织。作为商人应当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性商行为,并能独立享受商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商法上义务。学者们在概括商主体概念时,往往强调其主体的基本特征,认为“商业主体者,乃指商业上权利义务所归属之主体也”第4页商法案例分析课程论文。商主体也就是各种商事活动的参加者和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然而,现代各国商法在对商主体概念作法律概括时,往往并不注

5、重商主体的外部特征,而更加强调构成商主体的实质性条件。也就是说,法律上通常要求商主体必须以持续地从事某种营利性商行为作为其基本构成条件,并规定凡是以从事特定的商行为作为其经常性职业的个人或组织,均可依法定程序成为商人。与早期商法不同,在现代的商人法或商习惯法中,商人(商主体)概念并不具有非常确切的法律含义,也并不被作为一个独立的阶层被加以保护。1808年的《法国商法典》率先废除了以商人为标准界定商法内容的旧的商人法原则,而代之以通过商行为来界定商法范围的所谓商行为法原则,并禁止任何自然人享有商业特权。按照现代各国商法的一般理解,构成商

6、主体的实质性标准在于商人必须从事营利性的商行为。也就是说,作为商人必须具备四个构成条件:(1)商主体所从事的必须是商行为,并且这种商行为应当具有特定性;(2)商主体必须自己就是其所从事的商行为的主体,是具体商事营业活动的主人,是商行为权利义务的实际承受者;(3)商主体须持续地从事同一性质的营利性行为,偶然从事某项营利活动的个人或组织通常不属于商人;(4)商主体须以特定的营利性活动为其职业或经常性营业,从事非营业性营利活动者按照不少国家的法律规定也不属于商人之列。所以商法在我们先前早就存在了,从古至今一直有着经商和商人的存在,只是当时对

7、商法的研究没有这么完善,现在更多的是公司法与商法联系在一起,因为现在的商人基本上都有着自己的企业,进行着自产自卖的活动,基本现在每个商人都扮演着两种甚至多种不同的角色。所以眼下,由于人们的能力加强,一个自然人身上所聚集的角色加多,所以在商法典创制的时代,商主体的分类主要是从经营活动的种类和法律表现状态的角度考虑的。从20世纪以来,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建立和一系列商事特别法的颁布,投资状态成为商人分类的另一重要基础。商人类型的发展变化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的状态,同时体现了商人这一特定的商事组织体的不断成熟。在当代各国商法中,商主体

8、表现为多种形式,不同国家的商事立法和不同的商法理论,常常依照不同的标准对商主体予以分类。一般说来,主要有以下多种分类:①依照商主体的组织结构形态或特征,即是自然人还是组织体以及组织形态等形式状况,商主体可分为商个人、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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