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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西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11-5-2615:26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文 号:令2011年第73号发布日期:2011-5-26执行日期:2011-6-1 《定西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市长:常正国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定西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
2、有资产安全,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根据《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共青团、工会、妇联等人民群众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
3、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处置管理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归政府所有,市政府负责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首先必须明确产权归属,履行审批手续,不得擅自处置。未经批准处置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国有资产的注册、过户、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重大国有资产及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置换以及与其它单位联建、联营所
4、形成的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确因需要无偿调拨国有资产的,调拨对象原则上为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确因需要捐赠国有资产的,仅限于公益性和扶贫、赈灾等救济性行为。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理,造册登记,及时办理资产移交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
5、等,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全额上缴国库,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处置收入依照行政单位执行。 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取得的处置收入,上缴财政专户,纳入单位年度综合预算,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后,要严格按照现行会计制度和实际交易价格及产权交易凭证,调整相关会计账目,重新安排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项目预算,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处置范围和方式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 (一)闲置资产。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但未使用或不需
6、用的资产。 (二)报废、淘汰资产。指没有使用价值、超过使用期限和技术部门鉴定不合格,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指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指由于盘亏、呆账,以及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货币性资产、债权、对外投资等。 (五)临时资产。包括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形成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需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
7、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四条执法单位收缴的罚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执收单位不得私自占有和使用,应妥善保管,登记造册,按规定进行处置,所得收入全额上缴国库。 第四章处置权限 第十五条下列资产处置事项,必须报市政府审批: (一)因集中搬迁等需整体处置的资产; (二)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建、联营共同使用,需要部分处置和整体处置的资产;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处置的资产; (四)涉及他方利益,需政府协调解决
8、的资产处置; (五)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原值,下同)5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100万元以上的资产。 差额补助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原值,下同)10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200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六条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市财政局直接负责审批: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