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武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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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宣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全县行

2、政事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第四条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23-第五条县财政局是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结合工作需要,由县财政局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审核(审批)权限

3、进行划分。县财政局、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直主管部门)分别按照规定权限对县、乡(镇)两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或备案。第六条县财政局、县直主管部门对县、乡(镇)两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县、乡(镇)两级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县财政局安排县、乡(镇)两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项目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县、乡(镇)两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账务处理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使用财

4、政资金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第八条县、乡(镇)-23-两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九条县、乡(镇)两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第十条县、乡(镇)两级行政事业单

5、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第十一条县、乡(镇)两级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的资产,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与其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情况相符。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第二章资产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第十二条县、乡(镇)两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

6、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23-(五)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转让、出售、出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十三条县、乡(镇)两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一)县、乡(镇)两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车辆、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以及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万元(含5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经县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

7、局审批。资产处置单位价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或县财政局认为应该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县财政局授权县直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县直主管部门于每年六月底、十二月底分两次将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结果列表报县财政局备案。第十四条县、乡(镇)两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单位申报。县、乡(镇)-23-两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须填写《武宣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明细表》或《武宣县

8、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拨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报(无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直接行文向财政部门申报)。(二)主管部门审核(审批)。主管部门对县、乡(镇)两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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