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确立的反思

对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确立的反思

ID:38666324

大小:68.00 KB

页数:16页

时间:2019-06-17

对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确立的反思_第1页
对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确立的反思_第2页
对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确立的反思_第3页
对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确立的反思_第4页
对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确立的反思_第5页
资源描述:

《对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确立的反思》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对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确立的反思江伟孙邦清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对于逾期提出的证据法院原则上不予采信,即产生证据失权的效果。这一制度可以促使当事人及时举证,防止证据突袭,从而提高诉讼效率。证据失权指的是证据提出权或者证明权的丧失,证明权等诉讼权利作为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障手段,其失权将很可能导致实体权利不能实现,从而使实体权利间接失权。从此点观察,过于严苛的时限制度可能会对实体权利造成实质性伤害,使民事诉讼制度显得过于冷酷,与人民接近司法、

2、接近正义(accesstojustice)的理念是相矛盾的。一个国家对实体权利的保护水平与程序保障程度共同标志着该国的司法水平或者法治化程度,鉴于此,有必要考察我国时限制度是否过于严苛,证据失权以至实体权利失权是否具备合理性与正当性,以及在我国是否有其生存的土壤。本文通过对举证时限制度的历史溯源与比较分析,认为我国时限制度的法律效果太过严苛,提出严苛的证据失权制度并非世界通例,严苛的证据失权必须辅以充分完备的审前准备制度以及其他周边制度,否则难以获得正当性。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构建举证时限的理论基础与思路

3、,以期有助于建立“一个温暖而有人性的民事诉讼制度”。一、举证时限及其历史渊源(一)举证时限的含义举证时限是指当事人提出证据的期限,逾越期限则须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举证时限这一名词并非舶来品,而是我国司法实践与法学界的共同创造。在国外立法中并无举证时限的概念,与举证时限比较近似的两个概念应当是失权制度和审前准备程序的期间。失权制度是指因逾越期限或者违反法院的命令而导致有关攻击防御方法[1]不能再提出。从结果意义上讲,举证时限的法律后果可能导致证据失权,但并非所有的国家都规定了该种法律后果。并且由于攻击防御方法

4、的失权不一定是因为逾越期限而失权,因此把举证时限与证据失权等同是错误的。从举证时限的时间与功能来讲,举证时限似乎包含于审前准备程序之内。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定》并没有直接出现审前准备程序的概念,但规定了当事人必须在举证时限内完成确定争点、固定证据等内容。从这一条文分析,举证时限与审前准备的期限是在时间阶段上是一致的,当事人与法院在该时限内进行审前准备。但举证时限与审前准备程序又是不同的,举证时限制度重在证据失权或者费用制裁等后果,而审前准备程序则重在为开庭审理做准备,既包括当事人的准备,又包括法院的准备;

5、既包括证据整理,又包括其他争点16[2]整理。因此,按时举证仅仅是准备程序的一个方面,准备程序的内容还包括及时提出主张与抗辩等。二者的联系是,只有规定一定逾越期限的法律后果,审前准备程序才能实际发挥功能,从而使审前准备不流于形式。总之,举证时限包括期间和后果两个方面的内容,但举证时限制度的核心在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正是因为此点,有些学者干脆将举证时限称为证据失权或者证据失效,[3]本文也主要对此展开讨论,在讨论时有时对这两个概念并没有加以严格区分。(二)举证时限的历史渊源举证时限制度可溯源至历史上的自由顺序

6、主义和法定顺序主义。自由顺序主义又成为随时提出主义,是指在言词辩论终结前,随时可以提出攻击防御方法,对此没有时间形态的限制。法定顺序主义又可分为证据分离主义和同时提出主义。证据分离主义又成为顺次提出主义,是将事实主张和证据提出完全分割为两个阶段,在事实主张阶段后,才开始调查证据,在调查证据阶段不允许再提出事实主张。同时提出主义是指当事人必须同时或于一定期间内提出证据和事实主张,否则不发生效力。[4]在德国普通法时代,为防止当事人散漫无秩序地提出攻击或防御方法以及因此导致的诉讼拖延,采取严格的法定顺序主义,就

7、诉讼审理设立严格的阶段,当事人耽误某一法定阶段而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不能在后一阶段补充。大革命后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实行言词辩论主义和自由提出主义,允许当事人根据审理的需要,适时、混合地主张必要的事实和提出必要的证据,使言词辩论充满活力,具有促进诉讼的功效。1877年的德国民事诉讼法随即予以仿效,并在德国历经100年。1977年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开始采用了较为严格的失权效果,被学者批评为法定顺序主义的回复(也有学者称之为适时提出主义)。法定顺序主义与自由顺序主义各有其适用的法制环境,各有优缺点。[5]法定顺序主义

8、在书面审理主义的程序中,具有防止诉讼迟延的功效。但由于其具有严苛的失权效果,当事人为避免该失权效果,势必提出不必要的诉讼资料,使案件显得更加复杂,增加了法院负担,因此可能导致诉讼拖延。且证据的失权不利于发现真实,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保护权利的目的。而自由顺序主义,使当事人可以随时适宜地提出必要的诉讼资料,较利于发现真实。但由于在第二审言词辩论以前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诉讼资料,因此,当事人往往轻视一审,而将重心转移至二审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